•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57号
  • 【发布日期】2000-06-23
  • 【生效日期】2000-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2000年11月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了解我国国情、国力,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关键是选调一批素质较好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为做好选调人员的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范围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区、县政府负责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大中专学生、离退休人员以及能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其他人员中选调。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为保证普查质量和节约经费,应尽量由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能够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群众所信任,作风正派,待人和气,有奉献精神。

(三)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能够独立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

三、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办法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以及各级人口普查机构,按所需人员数与各单位联系选调。各单位必须大力支持,选调合格人员参加人口普查工作。

关于从中央机关、驻京部队等单位选调普查人员的事宜,由市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区、县政府按照市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实施。

四、确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正常工作和福利待遇

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和培训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主动选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各单位应当保证被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各级政府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期间适当给予补贴。

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按照“保证质量、择优选用”的原则,对选调人员进行严格考察,经试用合格的,予以留用,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调换。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时间,按照分批选调的原则,由各区、县及乡镇、街道人口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选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