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青政〔2000〕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矛盾,控制非农建设规模和外延扩大对耕地的占用,使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趋合理,为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特编制《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1997-2010年为规划期,远期展望到2030年。
一、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
(一)基本概况
1、自然环境。我省位于北纬31°39′-39°19′,东经89°35′-103°04′之间,土地总面积72.17万平方米公里(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居全国第四位。海拨1650-6860米,绝大部分土地在3000米以上,地貌形态以高原山地为主,分为祁连山地、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三大区域。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5.6-6℃,年平均降水量17.6-764.4毫米,年际变率较大。春旱、山洪、冰雹、霜冻、大风和雪灾等灾害易于发生,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2、社会经济条件。我省现有1市、1行署、6个自治州和51个县(市、区、行委)。1996年全省总人口488.30万人。国民生产总值183.57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700余元,全省工农业总产值(现行价)为195.2亿元。农业总产值51.6亿元,占总产值的26.4%。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全省土地总面积7216.53万公顷(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其中耕地占0.95%,园地占0.01%,林地占3.39%,牧草地占56.29%,水面占2.22%,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0.32%,效能用地占0.06%,水利设施用地占0.01%,未利用地占36.75%。
1、农用地
全省农用地总面积4536.0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86%。其中:耕地面积为68.80万公顷;园地面积为0.64%万公顷;林地面积为244.47万公顷;牧草地面积为4062.17万公顷;水面面积为159.98万公顷。
2、建设用地
全省建设用地面积为28.09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9%。其中: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22.98%万公顷;交通用地面积为4.39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0.72万公顷。
3、未利用土地
全省未利用土地面积为2652.3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75%。全省未利用地面积比重大,主要分布在省境西部自然环境严酷的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
(三)土地资源特点
1、面积大,利用率低。我省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7.52%,但耕地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0.53%,土地利用率为63.25%,而垦殖率仅0.95%,未利用土地占全省面积的36.75%,其中90%以上为沙漠、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等难以利用的土地。
2、类型多、质量差。我省土地利用具有8个一级类型和42个二级类型,由于高寒干旱,水土流失严重、多数土地质量较差,无法用于种植业。耕地资源中,中低产田约占70%,旱地的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需要进一步发展灌溉。畜牧业用地中,牧草生长期多为4-5个月,产草量偏低。
3、土地类型地域性强,地区间差异大。我省宜农地主要侵吞由于东部河湟地区,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等局部地段。宜牧地主要分布于青南高原、祁连山地和柴达木地区东南部。宜林地主要分布于长江和澜沧江上游的班玛县、囊谦县、祁连山东段和黄南州中部等地。
4、土地生态环境脆弱,开发治理难度大。
(四)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
2、土地用养失衡,生态环境恶化。
3、土地投入不足,人均耕地减少。
4、水土资源未能得到较好配置。
二、土地利用的目标和基本方针
(一)土地利用的目标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显著的提高,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为实现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1、200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九五”末,耕地面积控制在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人均占有耕地1.96亩.复种指数提高到0.94以上。
(2)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林、牧用地结构,严格控制新发展果园,挖渔塘占用耕地,鼓励改造和整治荒地,发展林牧业。为改善生态环境,应退耕1.07万公顷(16万亩),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新增林地面积20.90万公顷(313.50万亩)。
(3)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用地控制指标的40%。
(4)大力开展土地整理与开发,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加大水土流失治理,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同时要加大土地事理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0.73公顷(11万亩)。
2、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进一步搞好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应退耕1.6万公顷(24万亩),开发整理耕地1.87万公顷(28万亩),建设占用耕地0.56万公顷(8.4万亩),增加林地面积46.77万公顷(701.55万亩),耕地由本世纪末的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调整到规划期末的67.80万公顷(1017万亩)。
(2)加大控制建设用地力度。对城镇、独立工矿区内部用地进行挖潜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向集约利用土地的方向发展;农村普遍开展土地整理。土地供给要向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适度倾斜,但对占用耕地控制要更加严格。
(3)努力提高土地质量。到2010年基本遏制全省生态恶化的趋势。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4万平方公里,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32.56万公顷,新增人工草地面积146万公顷,改良草地214万公顷,新增水平梯田15万公顷,坡耕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4)土地利用率提高到新的水平。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合理调整,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搞好海东地区的土地整理和共和盆地的土地开发,在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耕地复种指数提高到0.95。
3、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预测到2030年,全省总人口将达65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60.80万,耕地可望达68.80万公顷(1032万亩)。这一时期,全省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要占流失面积的60%以上,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治理,新增森林面积99.33万公顷(1490万亩),新增人工草地、改良草地614万公顷(9210万亩),退化、沙化、碱化草地得到恢复,牧草地基础设施得以完善,畜牧业生产水平大大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省走向人口、环境、经济、资源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1、从省情出发,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
2、坚持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3、坚持土地“开源”和“节流”并举,充分挖掘土地生产潜力,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土地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到2010年,全省各类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农用地占63.31%,其中耕地占0.94%,园地占0.01%,林地占4.33%,牧草地占55.81%,水面占2.22%;建设用地占0.44%,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0.35%,交通用地占0.07%,水利设施用地占0.03%;未利用土地占36.25%。(见表1)
1、优化安排农业用地
规划至2000年农用地面积增加到4542.85万公顷(68142.75万亩),到2010年增加到4568.70万公顷(68530.5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提高到62.95%和63.31%。
(1)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动态平衡
表1 青海省主要用地规划指标
──────┬─────────┬─────────┬─────────┬────────
各类 │ 1996年 │ 2000年 │ 2010年 │规划期间净增
│ │ │ │(+)减(-)面积
├────┬────┼────┬────┼────┬────┼───┬────
│万公顷 │万亩 │万公顷 │万亩 │万公顷 │万亩 │万公顷│万亩
──┬───┼────┼────┼────┼────┼────┼────┼───┼────
│合计 │4536.06 │68040.90│4542.85 │68142.75│4568.70 │68530.50│+32.64│+489.60
农 ├───┼────┼────┼────┼────┼────┼────┼───┼────
│耕地 │68.80 │1032.00 │68.20 │1023.00 │67.80 │1017.00 │-1.00 │-15.00
├───┼────┼────┼────┼────┼────┼────┼───┼────
用 │园地 │0.64 │9.60 │0.87 │13.06 │1.02 │15.30 │+0.38 │+5.70
├───┼────┼────┼────┼────┼────┼────┼───┼────
│林地 │244.47 │3667.05 │265.37 │3980.56 │312.14 │4682.10 │+67.67│+1015.05
├───┼────┼────┼────┼────┼────┼────┼───┼────
地 │牧草地│4062.17 │60932.55│4048.17 │60722.56│4027.24 │60408.60│-34.93│-523.95
├───┼────┼────┼────┼────┼────┼────┼───┼────
│水面 │159.98 │2399.70 │160.24 │2403.60 │160.50 │2407.50 │+0.52 │+7.80
──┼───┼────┼────┼────┼────┼────┼────┼───┼────
│合计 │28.09 │421.35 │29.76 │446.40 │32.08 │481.20 │+3.99 │+59.85
建 ├───┼────┼────┼────┼────┼────┼────┼───┼────
│居民点│22.98 │344.70 │23.79 │356.85 │25.00 │375.00 │+2.02 │+30.30
设 │及工矿│ │ │ │ │ │ │ │
│用地 │ │ │ │ │ │ │ │
用 ├───┼────┼────┼────┼────┼────┼────┼───┼────
│交通用│4.39 │65.85 │4.77 │71.55 │5.17 │77.55 │+0.78 │+11.70
地 │地 │ │ │ │ │ │ │ │
├───┼────┼────┼────┼────┼────┼────┼───┼────
│水利设│0.72 │10.80 │1.20 │18.00 │1.91 │28.65 │+1.19 │+17.85
│施用地│ │ │ │ │ │ │ │
──┴───┴────┴────┴────┴────┴────┴────┴───┴────
耕地面积规划至200年为68.209万公顷(1023.00万亩),2010年为67.80万公顷(1017.0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94%。规划期内耕地减少3.60万公顷(54.00万亩),其中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生态退耕还林种草2.67万公顷(40.00万亩);在各项建设占用耕地0.93万公顷(14万亩)中,城乡居民点占用耕地0.35万公顷(5.25万亩),独立工矿占用耕地0.07万公顷(1.05万亩);交通建设占用耕地0.15万公顷(2.25万亩);水利水电建设占用耕地0.27万公顷(4.05)万亩);农业建设占用耕地0.09万公顷(1.35万亩)。为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损失,规划期内开发宜耕荒地2.00万公顷(30.00万亩),土地整理和复垦增加耕地0.6万公顷(9.00万亩),共补充耕地2.60万公顷(39.00万亩);耕地占用和补充增减相抵,规划期内含生态退耕耕地净减少1.00万公顷(15.00万亩),不含生态退耕净增1.67万公顷(25.00万亩),达到国家下达给我省耕地总量控制指标。(见表2)。
(2)适度增加园地面积
充分利用我省黄河下段的贵德、尖扎、甘都和官亭四个盆地气候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发滩地和半山地等宜园土地后备资源发展新园地。规划期内新建园地0.40万公顷(6.00万亩),扣除建设占用0.02万公顷(0.3万亩),净增0.38万公顷(5.70万亩)。到2010年园地增加到1.02万公顷(15.30万亩),其中2000年园地达0.87万公顷(13.05万亩)。
(3)扩大林地面积
表2 1997-2010年各州
(地、市)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
─────┬────────┬────────────────────┐
│1996年耕地面积 │1997-2010年土地事理开发增加耕地面积 │
地 │ ├──────┬──────┬──────┤
│ │ 合计 │ 土地开发 │ 整理复垦 │
区 ├───┬────┼──┬───┼──┬───┼──┬───┤
│万公顷│万亩 │万公│万亩 │万公│万亩 │万公│万亩 │
│ │ │顷 │ │顷 │ │顷 │ │
─────┼───┼────┼──┼───┼──┼───┼──┼───┤
全省总计 │68.80 │1032.00 │2.60│39.00 │2.00│30.00 │0.60│9.00 │
─────┼───┼────┼──┼───┼──┼───┼──┼───┤
西宁市 │7.26 │108.86 │0.13│2.00 │0.07│1.00 │0.07│1.00 │
─────┼───┼────┼──┼───┼──┼───┼──┼───┤
海东地区 │35.19 │527.89 │0.53│8.00 │0.20│3.00 │0.33│5.00 │
─────┼───┼────┼──┼───┼──┼───┼──┼───┤
海北州 │6.84 │102.67 │0.05│0.80 │0.03│0.50 │0.02│0.30 │
─────┼───┼────┼──┼───┼──┼───┼──┼───┤
黄南州 │2.45 │36.75 │0.11│1.7 │0.08│1.20 │0.03│0.50 │
─────┼───┼────┼──┼───┼──┼───┼──┼───┤
海南州 │10.38 │155.65 │0.59│8.80 │0.44│6.60 │0.15│2.20 │
─────┼───┼────┼──┼───┼──┼───┼──┼───┤
果洛州 │0.17 │2.53 │0.01│0.10 │0.01│0.10 │0 │0 │
─────┼───┼────┼──┼───┼──┼───┼──┼───┤
玉树州 │1.77 │26.57 │0.01│0.10 │0.01│0.10 │0 │0 │
─────┼───┼────┼──┼───┼──┼───┼──┼───┤
海西州 │4.74 │71.08 │1.17│17.50 │1.17│17.50 │0 │0 │
─────┴───┴────┴──┴───┴──┴───┴──┴───┘
续上表
───────────────────────────────────┐
1997-2010年控制耕地减少面积 │
──────────┬─────────┬───────┬──────┤
合计 │ 建设占用 │生态退耕 │ 灾毁 │
────┬─────┼────┬────┼───┬───┼───┬──┤
万公顷 │万亩 │万公顷 │万亩 │万公顷│万亩 │万公顷│万亩│
────┼─────┼────┼────┼───┼───┼───┼──┤
3.60 │54.00 │0.93 │14.00 │2.67 │40.00 │0 │0 │
────┼─────┼────┼────┼───┼───┼───┼──┤
0.35 │5.30 │0.13 │2.00 │0.22 │3.30 │0 │0 │
────┼─────┼────┼────┼───┼───┼───┼──┤
2.86 │43.00 │0.53 │8.00 │2.33 │35.00 │0 │0 │
────┼─────┼────┼────┼───┼───┼───┼──┤
0.09 │1.40 │0.05 │0.80 │0.04 │0.60 │0 │0 │
────┼─────┼────┼────┼───┼───┼───┼──┤
0.12 │1.80 │0.11 │1.70 │0.01 │0.10 │0 │0 │
────┼─────┼────┼────┼───┼───┼───┼──┤
0.15 │2.20 │0.08 │1.20 │0.07 │1.00 │0 │0 │
────┼─────┼────┼────┼───┼───┼───┼──┤
0.01 │0.10 │0.01 │0.10 │0 │0 │0 │0 │
────┼─────┼────┼────┼───┼───┼───┼──┤
0.01 │0.10 │0.01 │0.10 │0 │0 │0 │0 │
────┼─────┼────┼────┼───┼───┼───┼──┤
0.01 │0.10 │0.01 │0.10 │0 │0 │0 │0 │
────┴─────┴────┴────┴───┴───┴───┴──┘
续上表
────────────────────────┬───────────
│
────────────┬───────────┤ 2010年耕地面积
不含生态退耕 │ 含生态退耕 │
──────┬─────┼─────┬─────┼─────┬─────
万公顷 │万亩 │万公顷 │万亩 │万公顷 │万亩
──────┼─────┼─────┼─────┼─────┼─────
+1.67 │+25.00 │-1.00 │-15.00 │67.80 │1017.00
──────┼─────┼─────┼─────┼─────┼─────
0 │0 │-0.22 │-3.30 │7.04 │105.56
──────┼─────┼─────┼─────┼─────┼─────
0 │0 │-2.33 │-35 │32.86 │492.89
──────┼─────┼─────┼─────┼─────┼─────
0 │0 │-0.04 │-0.60 │6.80 │102.07
──────┼─────┼─────┼─────┼─────┼─────
0 │0 │-0.01 │-0.01 │2.44 │36.65
──────┼─────┼─────┼─────┼─────┼─────
+0.51 │+7.60 │+0.44 │+6.60 │10.82 │162.25
──────┼─────┼─────┼─────┼─────┼─────
0 │0 │0 │0 │0.17 │2.53
──────┼─────┼─────┼─────┼─────┼─────
0 │0 │0 │0 │1.77 │26.57
──────┼─────┼─────┼─────┼─────┼─────
+1.16 │+17.40 │+1.16 │17.40 │5.90 │88.48
──────┴─────┴─────┴─────┴─────┴─────
规划至2000年林地增加到265.37万公顷(3980.55万亩),至2010年林地面积扩大到312.14万公顷(4682.10万亩),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
(4)适当调整牧草地面积
规划期内由于农业综合开发和建设占用,少量牧草地用途转移,到2010年牧草地调整到4027.24万公顷(60408.6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5.81%。其中2000年调整为4048.17万公顷(60722.55万亩)。
(5)水面面积有所增加
到2010年水面增加到160.50万公顷(2407.50万亩),净增0.52万公顷(7.80万亩),其中到2000年增加到160.24万公顷(2403.60万亩)。
2、严格控制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各类建设新增用地规模控制在3.99万公顷(59.85万亩)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0.93万公顷(14.00万亩)以内,年均666.67公顷(10000亩)。到2000年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万公顷(24.0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0.37万公顷(5.55万亩)。
(1)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推进土地集约化利用。
加强城镇规划,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盲目扩张,严格用地指标控制,城镇人均用地控制在150-180平方米以内。规划至2010年全省城镇建设用地2.11万公顷(31.65万亩),新增城镇建设用地0.64万公顷(9.60万亩),占用耕地0.23万公顷(3.45万亩)。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6万公顷(21.90万亩)以内,新增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0.60万公顷(9.00万亩)。(见表3)
表3 青海省城市用地规模
单位:万人、公顷(万亩)平方米/人(亩/人)
────────┬───────┬────────┬──────────
城市 │ │ │
项目 │ 西宁市 │ 格尔木市 │ 德令哈市
时间 │ │ │
───┬────┼───────┼────────┼──────────
一 │人口规模│69.40 │8.57 │5.13
九 ├────┼───────┼────────┼──────────
九 │用地规模│5280(7.920) │2500(3.750) │800(1.200)
六 ├────┼───────┼────────┼──────────
年 │人均用地│76.08(0.114) │291.72(0.438) │155.95(0.234)
───┼────┼───────┼────────┼──────────
二 │人口规模│72.56 │19.00 │7.00
0 ├────┼───────┼────────┼──────────
0 │用地规模│6530(9.795) │3800(5.700) │900(1.350)
年 ├────┼───────┼────────┼──────────
│人均规模│90.00(0.135) │200(0.300) │128.57(0.193)
├────┼───────┼────────┼──────────
│扩大规模│1250(1.875) │1300(1.950) │100(0.150)
───┼────┼───────┼────────┼──────────
│人口规模│79.70 │35.00 │10.00
二 ├────┼───────┼────────┼──────────
0 │用地规模│7682(11.523) │5000(7.500) │1900(2.850)
一 ├────┼───────┼────────┼──────────
0 │人均用地│96.39(0.145) │142.86(0.214) │190(0.285)
年 ├────┼───────┼────────┼──────────
│扩大规模│1152(1.728) │1200(1.800) │1000(1.500)
───┴────┴───────┴────────┴──────────
要加大农村宅基地整理力度,规划至201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到6.62万公顷(99.30万亩)。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0.44万公顷(6.60万亩),再加部分农业建设占用0.07万公顷(1.05万亩),新增农村居民点和部分农业建设用地0.51万公顷(17.65万亩),占用耕地0.18万公顷(2.70万亩)。
严格控制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引导地方资源开发工矿业高效集约用地。规划至2010年独立工矿用地的增加控制在0.87万公顷(13.05万亩),占用耕地0.07万公顷(1.05万亩)。其中,2000年用地控制在0.35万公顷(5.25万亩)以内。
规划至2010年,以上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调整到25万公顷(375万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02万公顷(30.30万亩),占用耕地0.48万公顷(7.20万亩)。其中,200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0.81万公顷(12.15万亩),占用耕地0.19万公顷(2.85万亩)以内。
(2)统筹安排交通、水利设施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未来我省交通、水电事业将有一个较大发展,应在控制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尽量提供土地。交通用地规划至2010年为5.17万公顷(77.55万亩),新增交通用地0.78万公顷(11.70万亩),占用耕地0.15万公顷(2.25万亩)。其中铁路用地增加0.06万公顷(0.90万亩),占用耕地0.02万公顷(0.30万亩);公路用地增加0.44万公顷(6.60万亩),占用耕地0.12万公顷(1.80万亩);农村道路及其他用地增加0.28万公顷(4.20万亩),占用耕地0.01万公顷(0.15万亩)。水利水电设施用地规划至2010年为1.91万公顷(17.85万亩),新增水利水电设施用地1.19万公顷(17.85万亩),占用耕地0.30万公顷(4.50万亩)。其中水电工程用地0.39万公顷(5.85万亩),占用耕地0.09万公顷(1.35万亩);水利设施用地0.60万公顷(9.00万亩)占用耕地0.18万公顷(2.70万亩);沟渠建设用地0.20万公顷(3.00万亩),占用耕地0.03万公顷(0.45万亩)。
(二)土地利用布局
根据土地利用条件的特点的异同,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区域优势,不打破县级行政区界线,将全省分为5个土地利用一级区和11个二级区。
1、西宁河谷山地工、农、林业区
该区包括西宁市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四区和大通县面积3507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49%,耕地7.26万公顷(108.9万亩),林地6.70万公顷(100.5万亩),牧草地13.57万公顷(203.55万亩)。人口116.30万人,人口密度332人/平方公里,人均耕地0.94亩。未来土地利用中要注重城镇及工矿用地的存量挖潜,农村居民点应相对集中,结合城镇小建设,做好土地整理,保护好城郊的菜田及大通县的商品粮基地;同时增加绿化面积,整治“三废”污染。
2、东部黄土地高原农、工、林、牧业区
该区包括海东地区民和、乐都、湟中、湟源、平安、互助、循化、化隆八县及同仁、尖扎、贵德和门源县,面积3.08万平方公里,耕地43.07万公顷(646.05万亩),林地44.67万公顷(670.05万亩),牧草地160.35万公顷(2405.25万亩)。人口249.74万人,人口密度81人/平方公里,人均耕地2.59亩。该区今后在保障黄河上游水电建设的同时,要保护好现有耕地,提高耕地质量,控制城镇及村庄的外延扩大,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对土地用途配置不当,利用不充分的要加以治理和调整,乡镇企业应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城镇建设应盘活存量土地,农村居民点的用地应走村庄集中建设之路。该区中门源农、林、牧业二级区是省内重要的油料基地,耕地4.40万公顷(66万亩),林地10.02万公顷(150.3万亩)。今后土地利用要稳定林地,适当调整牧草地,扩大饲料用地。湟源--民和农、工、林、牧业二级区,耕地29.74万公顷(446.1万亩),工矿企业多,城镇密度高。今后土地利用在保护耕地、控制城镇及工矿规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贵德--同仁农、林、牧、工业二级区,耕地8.93万公顷(133.95万亩),气候条件好,水利资源丰富。未来土地利用应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用地需求,有计划地在荒滩、荒坡上发展经济林木。
3、青海湖环湖山地盆地牧、农、林、渔业区
包括海北州的祁连、刚察、海晏、海南州的共和、同德、贵南、兴海和海西州的天峻共8县。总面积9.33万平方公里,耕地11.22万公顷(168.3万亩),林地29.04万公顷(435.6万亩),牧草地695.37万公顷(10430.55万亩)。人口44.15万人,人口密度5人/平方公里,人均耕地3.81亩。未来土地利用要保护和适当扩大耕地,建设好油料和饲料生产基地、搞好农、牧结合,实施青海湖环湖防风固沙林,黑河流域水源涵养林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其中天峻--海晏牧、农、渔、林业二级区,耕地2.44万公顷(36.6万亩),今后土地利用中应立足于建立畜牧基地,积极改良天然牧草地,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利用夏秋草场推行季节畜牧业。共和--同德农、牧、林、渔业二级区,耕地8.78万公顷(131.7万亩),宜农地资源相对丰富,今后宜适当增加耕地面积。
4、柴达木盆地农、牧、工、矿业区
包括海西州的乌兰县、都兰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不含唐古拉乡)、茫崖行委,总面积30.24万平方公里,耕地4.74万公顷(71.1万亩),林地58.17万公顷(872.55万亩),牧草地850.00万公顷(12750万亩)。人口31.04万,人口密度1人/平方公里,人均耕地2.29亩。未来土地利用应农、林、牧结合,应对土地用途配置不当、利用不充分的土地加以治理和调整,处理好水土资源的平衡关系适当恢复撂荒地,保护沙生植被,处理好农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供给盐化工、天然气等工矿建设的用地。该区乌兰--都兰农、牧、林、矿业二级区,耕地4.20万公顷(63万亩),光热条件较好,矿产资源较丰富,宜农土地较多,是我省农用地开发的重点地区之一。未来土地利用要特别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各类土地用途区的管制,抓好农田基本建设。格尔木农、牧、工、矿业二级区,耕地0.40万公顷(6万亩),是国家重点工矿资源开发区,今后在开发农地,搞好菜篮子工程,保护沙生植被的同时,还要控制污水排放。茫崖--冷湖牧、矿、农业二级区,耕地仅0.14万公顷(2.1万亩)。矿产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比重大,但水资源有限,农业开发条件严酷。未来土地利用应保护好地下水和草地资源,搞好防风固沙,创造适用人类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
5、青南高原牧、林、农业区
包括玉树州全部、果洛州全部、黄南州的泽库、河南县、格尔木市辖的唐古拉乡,面积29.17万平方公里。耕地2.51万公顷(37.65万亩),林地105.89万公顷(1588.35万亩),牧草地2342.88万公顷(35143.2万亩)。人口47.09万人,人口密度不足1.6人/平方公里,人均耕地0.80亩。未来用地要以牧为主,搞好围栏草场、人工种草、牲畜棚圈、定居房屋和水利等基础建设。积极治理沙化草地和黑土滩,改善草地生态。该区玛泌--泽库牧、林、农业二级区,耕地0.74万公顷(11.1万亩)。土地利用应提高牧草地质量,防止退化。耕地利用应为牧业服务,并保证交通用地的需求。玉树--称多牧、林、农二级,耕地1.77万公顷(26.55万亩)。未来土地利用应牧、农、林结合,在低海拔宜农地区应适当扩大耕地;特别注重水源涵养林和黑颈鹤自然保护区等的建设。沱沱河--治多牧业二级区,无耕地,分布大面积的多年冻土,局部为高寒草地,生态脆弱,交通不便,草地资源未很好开发利用。未来土地利用要加强对可可西里保护区的管护,加强对挖金、采药的管理。今后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要进一步调查研究该区草地资源,逐步开发利用。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用途区的规模、布局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期内应保证一批中央和省级建设项目的用地。除黄河上游水电工程、引大济湟工程,其他大的建设项目布局多在海西柴达木地区,如格尔木热电厂、330千伏送变电工程、青海钾肥厂、化肥厂和天然气三项工程,滩间山金矿等,可避免对耕地的大量占用。在东部地区建设的项目,如西宁钢厂、民和镁厂等工矿扩建也要立足挖潜存量土地,尽量少占耕地,尤其不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规划期间工矿建设项目用地和水电水利工程用地总量将达2.13万公顷(31.9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将控制在0.43万公顷(6.45万亩)。涉及交通用地的建设项目有青藏铁路扩能改造、西宁站扩建、兰青线大修、公路国道改建、西宁至兰州高速公路、西宁机场扩建等。规划期内用地将达0.78万公顷(11.7万亩),其中占用耕地不超过0.15万公顷(2.25万亩)。为保护耕地,要进一步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建设,首先对高产优质农田,名特优产品基地,现有和新建的粮油生产基地,城镇附近长期保留的菜田,现有和新修的水浇地和梯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范围以外的耕地作为重点认真保护。要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基础,以乡(镇)为单位,实地踏勘,落实片、块和实地界,准确绘制在图上,明确保护责任人,保护区资料按行政区域归档,永久保存。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5.04万公顷(826万亩),占现有耕地总面积的80%。(见表4)
表4 各州(地、市)基本农田面积
────────┬───────────┬──────────┬────
│1996年耕地面积 │规划期间划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
地区 │ │面积 │占耕地面
├─────┬─────┼─────┬────┤积比重
│万公顷 │万亩 │ 万公顷 │万亩 │%
────────┼─────┼─────┼─────┼────┼────
西宁市 │7.26 │108.86 │5.54 │83.10 │76
────────┼─────┼─────┼─────┼────┼────
海东地区 │35.19 │527.89 │27.14 │407.10 │77
────────┼─────┼─────┼─────┼────┼────
海北州 │6.84 │102.67 │5.78 │86.70 │84
────────┼─────┼─────┼─────┼────┼────
黄南州 │2.45 │36.75 │2.02 │30.30 │82
────────┼─────┼─────┼─────┼────┼────
海南州 │10.38 │155.65 │8.95 │134.25 │86
────────┼─────┼─────┼─────┼────┼────
果洛州 │0.17 │2.53 │0.12 │1.80 │72
────────┼─────┼─────┼─────┼────┼────
玉树州 │1.77 │26.57 │1.35 │20.25 │76
────────┼─────┼─────┼─────┼────┼────
海西州 │4.75 │71.08 │4.14 │62.10 │87
────────┼─────┼─────┼─────┼────┼────
全省总计 │68.80 │1032.00 │55.04 │826.00 │80
────────┴─────┴─────┴─────┴────┴────
(四)大力开展土地整治
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护土地生态环境,要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展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推进土地生态建设。
1、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规划期内计划开发未利用土地36.63万公顷(549.45万亩),其中开发农业用地32.64万公顷(489.60万亩),(含开发宜耕荒地2.00万公顷);开发建设用地3.99万公顷(59.85万亩)。未利用土地规划至2010年这2615.75万公顷(39236.2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6.25%。土地开发要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对未利用的土地实行保护性措施,禁止破坏性利用。我省土地开发的重点地区在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
2、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实施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规划期内,全省退耕还林种草2.67万公顷(40.00万亩);整理复垦耕地0.60万公顷(9.00万亩)。土地整理复垦的重点是村庄、农田和工矿废弃土地。主要通过村庄缩并、搬迁和调整改造及建设农田、道路、渠网等,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3、积极防止土地退化,突出治理水土流失
全省受风、水、冻融侵蚀的土地面积达3340万公顷(5010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6.28%。其中:沙漠化土地面积达1252万公顷(1878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7.35%;退化草地面积达733万公顷(1099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16%;次生盐碱化耕地面积达2.46万公顷(36.9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03%。规划期内为基本遏制住生态恶化的趋势,规划至2010年,全省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4万公顷(2160万亩);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32.56万公顷(488.40万亩);建立荒漠绿洲生态农业区面积8.00万公顷(120.00万亩);逐步改造完和控制住现有盐渍化耕地;将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2.67万公顷(40.00万亩)退耕还林种草。在此基础上,逐步对我省农牧交错地区部分不保牧的耕地退耕改牧。
4、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目前已建青海湖鸟岛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4处,保护区总面积达502.25万公顷(7533.75万亩),保护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96%,今后拟建黄河源头等18个自然保护区,保护面积862.9万公顷(42943.50万亩),总保护面积将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1.96%。
四、规划指标的分解
根据各地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近年来的建设用地和占用耕地量,有关部门的用地需求,以及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的远景潜力,首先对耕地减少、耕地补充和耕地净增规划控制指标,在各州(地、市)间进行了分解。耕地的减少在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所占比重较大,由于人口稠密,工矿较多,加之水电水利交通等大型工程的兴建,外延占用部分耕地的情况难以避免,建设占用耕地为全省指标的70%。因此要严格年度用地审批,规划期间占用耕地总量要控制在分配的指标范围以内,“九五”中后期占用指标不超过全部指标的40%。同时,各地要逐步将25度以上耕地退耕还林改善生态环境。耕地的增加主要是海西、海南州宜农土地资源的开发,撂荒地的复垦和海东地区田坎村整理,三地区的耕地补充量占到了总指标的85%,未来在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同时,也要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纳入总的计划范畴之内。
五、关于规划的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划》实施。
把《规划》的实施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各级领导的任期责任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宏观调控,严格用地计划管理。
认真组织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每年年末要向省人大、省人民政府报告《规划》执行情况。
(三)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法规,加强土地法制建设。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程序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划审查制度,任何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划》和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规划》制定的各项用地指标及结构调整具有法律权威,各地不得随意更改。
(四)认真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菜地保护区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治等专项规划时,要贯彻《规划》确定的有关目标和方针,保证本《规划》的具体实施。
(五)切实保护耕地,防止土地退化。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在各项建设用地审批中,要坚持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利用荒地等未利用土地。积极慎重地开发、整治土地、采取工程、生物等综合措施,防止土地退化、减少水土流失,控制土地沙漠化、盐渍化,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六)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加强用地审批管理,实行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建立起实施规划的体系,做好规划的实施、指导、修订、完善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实行土地使用转用许可制度,把土地利用引入市场机制,逐步扩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范围。用经济管理的手段,引导土地合理使用,结合小流域治理,推进“四荒”地拍卖,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国土意识。
树立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的良好风尚。
(八)切实做好实施《规划》的监督、检查、补充和完善工作。
需要调整原《规划》方案内容的,必须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随意修改和不遵守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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