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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1999缴费年度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字[2000]99号
  • 【发布日期】2000-07-17
  • 【生效日期】2000-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1999缴费年度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1999缴费年度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赣府字〔2000〕99号2000年7月17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1999缴费年度(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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