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菌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菌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容发科[2000]0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有机垃圾生化处理中以减容为主的菌容为主的菌种的使用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我局制订了《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菌种使用管理办法》,现决定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年八月九日
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菌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市有机垃圾生化处理中以减容为主的菌种的使用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有机垃圾生化处理中使用的以减容为主的各类菌种产品的检测、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本市有机垃圾生化处理菌种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管理)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受市市容环卫局的委托,负责菌种产品使用评价。
第五条 (市场准入条件)
菌种产品供应者应当提供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菌种产品的评估报告、审批文件和关于生物安全性的所有检测报告副本。
菌种产品供应者应当提供下列检测报告:
(一)处理有机垃圾效率试验;
(二)菌种处理产出物检测:气体、液体和固体产出物。
菌种产品供应者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当由市市容环卫局认定的检测单位出具。
菌种产品供应者应向市市容环卫局指定的菌种使用评价单位提供本条所要求的评估报告、审批文件和各项检测报告,菌种性状及使用年限材料和菌种产品专家鉴定评审意见材料。
菌种使用评估单位完成评价后,菌种产品供应者应向市市容环卫局提交菌种使用评价综合报告,并向市市容环卫局提出关于其菌种产品进入市场的书面申请,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
第六条 (信息发布)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有关网站和刊物发布市场准入菌种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抽验和市场准入资格注销)
菌种使用评价单位有权要求菌种产品供应者对实际使用的菌中产品进行抽检或者验证,并提供检测报告。
菌种产品投入使用后,根据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效率差、影响生态环境的菌种产品,由市市容环卫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予以注销市场准入资格。
第八条 (菌种产品使用)
使用单位应在市场准入的菌种产品范围内选用适合当地需要的菌种产品。
第九条 (产品和行为责任)
菌种产品供应者应对提供菌种的品质、安全性和环境生态影响负责完全责任。
检测或评价单位不按实检测或评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或行政委托资格。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禁止未经使用评价的菌种产品用于有机垃圾生化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禁止使用未经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私自携带入境的菌种。
第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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