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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发[2000]10号
  • 【发布日期】2000-08-11
  • 【生效日期】2000-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黑发〔2000〕10号2000年8月1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未来十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人口问题仍然是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使妇女总和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从而促进了全省综合实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但要看到,我省做为经济欠发达的农业省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目前虽然实现了低生育水平,但也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因而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特别是从发展来看,我省育龄妇女占总人口比重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晚婚率低,生育的潜力较大,未来十年即使维持在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上,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增加;早婚早育、未婚先育、再婚生育现象增多;个别地方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就业人口大量增加;生殖健康需求迫切等问题,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就迫切需要对原有的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及服务手段进行改革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二、今后十年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一)今后十年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027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86%。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有效大提高,出生婴儿缺陷率有所下降;普遍推行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育龄群众全面享有初级的生殖保健服务;构建新的生育文化框架;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到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135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98‰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缺陷率明显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初步形成新的生育文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人口发展综合决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继续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除《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翰尔、柯尔克孜五个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外,禁止多胎生育。
--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国家制定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实行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立足点,组织和引导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整体推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加大对工作后进地区的帮助和指导,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三、积极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一)建立完备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有效的社会经济政策来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计划部门要做好年度及中长期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统计部门要确保人口统计数据的质量;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人口出生登记和户籍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乡、村两级按照现行生育政策进行管理,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主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税费减免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经济收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贫困地区,要实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在资金、项目、信息、技术等扶贫资源上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倾斜,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落实奖励和优惠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继续搞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四)把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事业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在城市,要积极建立并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满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要。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应给予优先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险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一)实行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税等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动员和组织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格局。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综合治理总体目标,逐步形成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委、房屋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用工许可证、就业证、健康证时,必须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婚姻法》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早婚非婚生育控制工作。民政、公安、计划生育、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联合办公质量,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大对早婚非婚生育的处罚力度,把早婚非婚生育控制到最低限度。
(三)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和卫生两个部门的积极性。大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积极推进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工程”,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深入开展生殖保健服务,积极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启动“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素质监测网络,努力防止出生缺陷等危害出生人口素质的疾病发生。要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创新工作,推广和应用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积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
(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建设。各级宣传部门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之中,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教育、计划生育、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各种大众传播媒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传播婚育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破除旧的风俗习惯和传统的生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把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建设之中,同社区文化、企业文化等诸多文化建设融为一体。各级教育部门和中等以上学校要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在选修课中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党校、干校、团校都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教育任务,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课程。
(五)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小城镇建设和社区管理与服务规划之中。要把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合格居民委活动同文明村、文明户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村(居民委)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要继续深化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体制的改革,增强服务站(室)的竞争力和生命力,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在工作基础好的地方,积极稳妥地辟建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试验区,逐步取消生育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把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生育自主权交给群众,逐步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六)加强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口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推进人口信息网络建设进程,运用现代化手段,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公安、民政、统计、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联合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人口信息网络化进程,不断提高人口信息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网络资源优势,拓宽人口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努力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一)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那些政治素质好、领导能力强、具有专业知识的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去。要认真执行省编委下达的基层计划生育机构、编制规定,加强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要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群众组织的作用。
(二)继续深化计划生育人事制度改革。要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吸纳优秀人才,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实和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同时,在计划生育系统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岗位责任制、联效计酬制、考核评估制”的人事制度改革,以优化计划生育队伍结构。
(三)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系统的干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并在计划生育实践中提高各级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在全省计划生育系统深入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的活动,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坚持开展以群众满意程度为标准的评估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人口理论和邓小平人口思想,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与第三代中央领导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论述,要坚持人口和经济两种生产一起抓。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下发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八条标准》,要定期听取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市、地、县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党政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二)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和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逐级分线责任考核,并纳入党委和政府总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三)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投入的力度。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投人的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切实予以保证。从2001年起,各地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平均每年递增20%,确保到2005年末,全省各级财政年投入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不低于或超过1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计划生育经费拨款到位,对经费投入不到位、严重影响工作开展和造成人口失控的,要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决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和措施,创造性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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