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7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房改资金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中央和省三令五申禁止挪用房改资金。我省在制止和追还挪用房改资金工作中已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离中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省人民政府最近责成省房改办对全省房改资金挪用情况又进行了一次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认真督办,严肃对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房改资金挪用情况
全省从1993年至今共发生挪用房改资金77336.88万元,其中1998年底前挪用57974.88万元,占总挪用款的74.96%;1999年新挪用19362万元,占总挪用款的25.04%。挪用最多的分别是:贵阳市22300万元,占全省的28.83%;省级单位15937万元,占全省的20.61%。遵义市15633.32万元,占全省的20.21%。挪用最少的分别是:六盘水市389.60万元,占全省的0.5%;铜仁地区1217.70万元,占全省的1.57%;黔南自治州1539万元,占全省的1.99%。
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归还房改资金20602.78万元,还款率为26.64%。其中:1998年底前的挪用款归还14463.88万元,占总归还额的70.20%;1999年新挪用款归还6138.90万元,占总归还额的29.80%。还款率最高的分别为:省级单位61.81%;黔南自治州52.63%;贵阳市28.72%;还款率最低的是遵义市仅为1.97%。全省挪用房改资金的本金部分余额为56734.10万元,不包括欠息。
上述情况表明,我省房改资金管理存在着很大问题。
一是全省挪用房改资金的面广、金额大。从调查统计的情况看,省级单位和9个地州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挪用。二是新发生的挪用房改资金情况仍较为严重,1999年后仍发生了19362万元新的挪用。特别是遵义市今年4月底又挪用500万元。三是追还欠款缺乏力度。虽然中纪委、省人民政府多次下文严禁挪用房改资金、限期追回欠款,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有的甚至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继续顶风违纪,致使追还欠款的工作进展迟缓,造成旧帐未清,又欠新债的被动局面。
发生挪用房改资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房改资金的性质、用途认识不清。认为房改资金是政府资金,政府缺钱了想用就用,没有认识到这是老百姓解决住房的血汗钱;有的还认为与其让这笔资金闲置,不如贷出去让它增值,缓解政府搞项目配套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这是屡屡发生挪用房改资金的重要原因。二是不少地区贫困县乡,财政困难,缺少资金,领导集体决定挪用房改资金,以用于弥补财政缺口。这类挪用实际是明知故犯,而且多数都没有经过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批,直接由领导签字动用。三是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住房资金管理机制,监管不得力。虽然中央和省对房改资金的管理都有很严格的制度,但有的地区有章不循,甚至在通报后仍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次发生挪用的情况。
二、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的要求
为了尽早追还被挪用的房改资金,省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的工作,彻底杜绝发生新的挪用。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改资金的管理。要从“三讲”和“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房改资金的重大政治和经济意义。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必须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管理好群众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血汗钱,挪用房改资金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要按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将房改资金纳入法制化管理,强化各级政府领导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加大对房改资金性质、用途及管理重要性和宣传力度。
(二)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各地(州、市)、县(市、区)都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近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2号)的规定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表政府统管住房资金,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对下一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对其房改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审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资金财务会计制度。
(三)各地要立即开展清理挪用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房改、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逐级清理,认真督办,严肃对待。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责任人,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欠款。过去政府领导集体决定挪用的,由政府现任主要领导负责追回;原责任人调离的,由政府重新明确责任人负责追回。总之,要确保房改资金的足额归位。各地清理的情况要在今年9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房改办。
(四)挪用房改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仍然顶风违纪挪用的,一经查实,要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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