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龙岗区福田区 对口扶持地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1996]81号
  • 【发布日期】1996-04-01
  • 【生效日期】1996-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龙岗区福田区 对口扶持地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龙岗区福田区
对口扶持地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府(1996)81号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鉴于国务院和广东省对我市扶持地区作了调整,为了有效地扶持贫困地区,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龙岗、福田两区对口扶持地区分别调整为河源市紫金县和贵州省(与全市一起),其余各区不变。调整后各区与其对口扶持地区“结对”如下:
龙岗区――河源市紫金县;福田区――贵州省(与全市一起);罗湖区――梅州市丰顺县;南山区――梅州市五华县;宝安区――梅州市大埔县;此外,在“心连心”活动中,各区援助老区、山区“希望工程”的对象不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