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保证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保证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54号2000年9月1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财政支出基本保证了各项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地县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含离退休费)的现象。为了保证地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以下简称职工工资)按时发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正确认识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意义
职工工资是广大职工辛勤工作所要获得的必要劳动报酬。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密切党群关系、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保证职工工资发放的重大意义,树立全局观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职工工资按时发放。其中,财力较好的地区必须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财力一般的地区要确保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并要千方百计地使当年职工工资在年底前全部兑现。
二、积极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过快增长
机构膨胀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过快是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开展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过快增长。
(一)各级政府及其编制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所有机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机关单位职能、编制、人员结构、实有人员、缺编或超编等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详尽准确的资料,作为财政核定行政单位预算的基础。
(二)各级政府及其编制部门要尽快对各部门、单位所属的培训中心、咨询中心、报刊杂志社、协会、学会、事务所等经营性或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的编制性质进行清理,原则上要达到由预算供给经费向自收自支划转的目的。各级人事部门还要对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进行清理,准确核定人数,杜绝吃“空饷”人员。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及编制的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和人员编制的增加涉及财政供给经费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签之后,按照规定程序由编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各级人事工资管理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对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项目及津贴作全面清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津贴和补助。
三、要把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益”的理财原则,认真落实“三保一挂”目标责任制,千方百计做好确保职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源建设,加强税收征管,认真清欠补漏,狠抓财政收入,确保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和均衡入库,使确保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有稳固的财力保障。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时,必须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经费,财政困难地县要将地方财力的绝大部分用于保障人员经费,在此基础上,再视财力可能安排其他项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管理改革的步伐,积极推行以综合财政预算、零基预算为基础的部门预算,通过改革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管理,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人事编制部门清理整顿后的机构、人员、编制等情况,严格界定财政支出范围。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一定要推向市场;具有经营性和公益性双重性质的事业单位,考虑其收入条件和能力,适当核减经费,严格理顺经费供给关系,切实确保编制内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省级财政和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市财政要尽力筹措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国库设立“工资专户”,合理调度资金,将地方收入的大部分、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定期划入“工资专户”,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省级今年要全面推行工资统一发放制度,实行“编办核实人员、人事核准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地县今年选择部分地区试点,明年全面推开财政统发工资制度。省财政厅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编制、人事、代发银行的关系,并负责工资统发技术支持工作,切实减少工资发放环节,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到职工个人手中。
四、加强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监督考核
(一)对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地县,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有关人员出国考察、严格控制购买小汽车、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庆典等,把财政资金真正用于确保职工工资发放上。
(二)省上在按“三保一挂”责任制目标考核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大奖惩力度,对完成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目标的地县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地县,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职工工资发放和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各地必须随同财政收支月报如实向省财政厅反馈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并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四)省财政厅要负责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职工工资发放的督导巡查制度,定期向地县派驻督察员,监督检查各地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