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地区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地区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0〕26号2000年9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项
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合并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原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水产品、原木、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5个品目改在生产环节征收。
二、合并、取消部分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园艺收入”税目中的苹果、梨与其他水果、于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取消果用瓜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一)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税率调整为10%。
(二)园艺产品。包括水果、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芦笋、蚕茧、其他园艺收入。花卉、芦笋、经济林苗木、蚕茧、其他园艺收入和合并后的水果类品目,税率调整为8%。药材税率仍为10%。
(三)林木产品。包括原木、荆条和其他林木产品,税率调整为10%。
(四)水产品。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税率调整为 10%。
(五)食用菌。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茹、蘑菇等食用菌产品,税率调整为8%。
(六)贵重食品。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和干贝,税率调整为10%。
(七)烟叶产品。仍在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为20%。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原规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
本通知由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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