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厅 关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厅
关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17号)以及今年7月12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我省于7月份组织开展了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近期又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中发现,全省部分电力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些单位和少数群众电力安全意识薄弱,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高杆植物,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架设通讯线、广播电视线等弱电线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屡屡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电力运行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很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九日
关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经济贸易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保障我省电力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电力安全运行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市、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同时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以及公安、工商、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协调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队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辖区内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从2000年10月15日开始,2000年12月31日结束。
二、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重点
(一)整治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和在电力线路杆塔上违章架设的通讯线、广播电视线等弱电线。对建筑物、构筑物或弱电线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达不到安全标准,严重危及电力安全运行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并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标志。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或其他高杆植物,危及电力安全运行的,要依法采取措施强制砍伐。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树木,种植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选种低矮树种,负责定期修剪,保持树木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省电力主管部门应主动衔接,配合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工作。
四、各市、县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加大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加大对废品收购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堵住被盗电力材料的非法流通渠道。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原器件、材料的废品收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要重视和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发动人民群众配合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维护工作。要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省经济贸易厅要组织人员抽查部分市、县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各市、县政府要将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于2001年1月15日前书面报省经济贸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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