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
(外企)
为加强对常驻青岛市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985年7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的人员,都要到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领取代表证和工作证。代表证和工作证是持证人凭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身份证明。凡未经批准登记发证的外国企业人员不得开展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时,要凭外商代表证和中国雇员的工作证洽谈业务和办理其他有关事宜。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向已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的人员颁发代表证。
(二)为适应我市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做好对我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人员的服务工作,特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正式成立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常驻青岛市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及人员需要聘用长期的或临时的翻译、办事员、打字员、教师和司机、厨师、勤杂工等服务人员,租用房屋以及需要其他服务事项,可提出申请,统由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负责办理。对过去已自行聘请的各类工作人员,必须在通告发布后十天内,向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持登记证前往青岛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户口登记手续。
(四)华侨企业、港澳企业设在青岛的常驻代表机构,亦应按照本通告各项规定办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