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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关于重要提案阅示督办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0-11
  • 【生效日期】2000-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关于重要提案阅示督办的暂行规定

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关于重要提案阅示督办的暂行规定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政协第八届四川省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省政协重要提案的阅示督办工作,推动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使政协提案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阅示范围:每年全委会提案交办前,提案委员会将重要提案送请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阅示。根据阅示意见视情况再送请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阅示。

二、阅示的重要提案包括党派、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

三、督办的主要范围
(一)本年度的重要提案;
(二)往年被承办单位列入计划但未落实的重要提案;
(三)承办单位在答复中称正在解决和已经解决而提案者不满意的重要提案;
(四)省政协领导同志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重要提案。

四、重要提案的督办工作可邀请有关提案人、省级民主党派、省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和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翔实材料,协商落实方案,以达到督促检查的目的。

五、督办工作可采取座谈、协商、实地踏勘等方法,也可根据提案所提问题的实际另行确定。在督办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进一步与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磋商落实办法和措施;对落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对提案办理工作不力、落实办法不当和质量不高的承办单位,要及时指出问题,敦促尽快改进。

六、对督办的情况,要及时写出报告,送省委、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阅批。如遇有特别重大的情况,要采取有效形式,迅速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七、对经督办检查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案,以及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政协提案的影响,激发政协委员、政协的参加单位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和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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