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府〔2000〕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财政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财政改革的若干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财政工作。去年8月江泽民总书记为《领导干部财政知识读本》一书作了重要批语。江泽民总书记在批语中指出,“财政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正确运用财政政策,运用预算、税收、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对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区域经济协调运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指出,“大力推进财政改革,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是今后几年财政工作的中心内容,是完善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的客观需要,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今后几年财政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不断完善财政收入体系的同时,重点推进支出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李岚清副总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关心财政改革,支持财政改革,要将财政改革列入今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结合编制“十五”规划,统筹考虑,科学安排,认真部署。财政部为贯彻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力争用3至5年时间,建立起适应公共需要、收支管理规范、宏观调控有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新机制。为了增强我省财政支付能力,提高财政对资源配置的效益,强化财政管理,根据中央关于财政改革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要在不断完善收入征管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创新支出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财政监督,防范财政风险,力争用3-5年时间,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要内容,收支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约束有力、讲求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监督型财政新体制。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财政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收入征管机制,增强财政支付能力
(一)大力发展含税产业,努力培植新财源。经济决定财政,要确保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健康增长,必须大力发展经济。要努力改革财政投资手段和方法,变直接投资为政策引导,积极拉动经济发展。落实省政府已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第二、三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提高经济对财政的贡献率。财政支农资金,要重点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发展高效农业、含税农业。严格执行财政税收政策,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运用财政配置资源的手段,增大含税产业的经济总量,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财政实力。
(二)完善收入征管机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加强收入征管,要正确处理好财政收入与藏富于民的关系、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的关系、依法征税与优惠政策的关系。过份强调藏富于民,弱化财政调节功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功能,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征管要做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应优尽优。要加强税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促进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加强对纳税人银行帐户帐务的监督检查,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加强建帐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企业依法建帐,依法纳税;堵塞漏洞,防止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流失;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加强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大力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制止和惩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规范税款收缴入库行为。要把税收征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指标,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促使税务人员依法征税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协税力度,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在抓好税收征管的同时,要重视其他财政收入的征管。加强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厉打击私彩,改进公共彩票筹资运作规则,完善发行办法,增强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筹集社会资金的能力,补充财政对社会公共福利保障的投入。
二、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创新支出管理机制
(一)收缩财政供养范围,优化支出结构。财政支出的重点是保证国家政权建设以及公益性事业发展,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支出,保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支出需要。财政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应用型科研院所、经营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对事业单位按其性质、特点进行分类,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供应政策。经营性事业单位,财政逐年减少补助,将其推向市场。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并且要逐年增加。
改革公用车辆经费安排方法。除保证现职省级领导用车外,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缺编车辆,财政按标准核拨购置经费。单位可积累车辆购置经费购车,资金有困难的,单位可向银行贷款购车,财政担保,分年度从单位车辆购置经费中抵扣。单位购车要纳入政府采购。车辆的燃油修理和保险费用按配车标准、新旧程度、标准里程等因素核定。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省与市、县的事权与财权要相统一,省级财政对市、县的支持主要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安排,不能一事一议,一事一补。市、县政府要合理安排本级支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能把支出硬缺口推向省级财政。
(二)改革预算方法,编制部门预算。要严格预算程序,政府预算要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进行编制,部门预算要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做到一个部门编制一本反映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资金收支的部门综合预算,实行收支统管。计划、经贸、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科技、教育、文化、民政、民宗、卫生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要细化预算,其专项资金安排要进行项目论证,择优排序,并具体到支出科目和用款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平衡后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要按时批复预算,增强预算的约束力。
(三)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从物资领域逐步拓展到服务和工程领域,从一般预算资金逐步扩大到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债务资金。要对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要对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的诸如物业管理,印刷、会议接待、汽车保险、维修、加油,机票订购等服务,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采购机构和职能,建立管理与采购相分离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逐步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取消各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内、外收入过渡户,所有财政性资金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库或财政专户。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会计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各单位经费帐户,分核算点集中进行会计核算,集中办理资金结算。对行政单位公职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各类生产建设性财政专款,由会计管理机构开设专项支出总户,分预算单位、明细项目对专款进行会计核算。预算单位审核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财政按进度将专款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办法,早日启动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支付标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平衡。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制度。降低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由财政负担,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由企业负担,企业困难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调整失业保险缴费率;调整养老、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三、加强财政监督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一)强化财政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形成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寓监督于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内部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建立财政收入监督机制,对税务部门和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支出的监督管理。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发挥财政监察特派员的作用强化对省级税收征收部门、省级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和重点单位、重点项目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政法单位(含党派、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帐户和帐务,实行集中办理资金结算、集中进行会计核算、集中管理会计档案,强化会计监督。继续抓好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引导其他相同或相近的经济鉴证类行业及其管理机构合并,完成我省所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净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环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建立财政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理顺财政、计划、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债务借贷的工作关系,实行借款人资格审查和反担保制度,明确“借用还”责任,依法管债,充分发挥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政府债务约束机制,属于政府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借款,其债务规模要与正常可用财力增量相适应,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适当兼顾经济效益;属于竞争性、经营性基础上的借款,要慎重选项,严格管理,防止重借轻还倾向。各级财政要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偿债准备金,同时加大清理追缴拖欠债务的力度,落实偿债责任。
四、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提高乡级财政的管理水平
在引导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基础上,按照“乡事乡办、乡财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县与乡、镇的事权和财权,界定收支范围,保证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现阶段各市、县可根据自身条件,实行分税制或包干制财政体制,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帮助乡、镇清理财政供应范围,调整支出结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收支矛盾。规范市、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办法,对贫困乡、镇实施资金扶持,促进乡、镇协调发展。规范乡、镇预算管理,督促乡、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科学编制预算,依法执行预算;加强乡、镇国库建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乡、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乡、镇行政带来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取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实行“零户统管”。要研究解决乡、镇财政所的管理体制,在双重管理的基础上,向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过渡,逐步使乡、镇财政所真正成为乡、镇政府的财政部门。
财政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整体部署,在全社会形成财政改革的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理解、支持和配合财政改革,共同推进我省财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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