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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7-01
  • 【生效日期】199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告

(1999年7月1日)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通告如下:

一、新购机动车尾气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得在宁上牌。可在宁上牌的机动车目录由市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二、新购机动车排气达标质保期限为1年或5万公里,质保期限内排气不达标的车辆由制造厂特约维修点负责免费进行尾气治理。

三、在用机动车必须尾气排放达标后方可在本市行驶。在用机动车必须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年检时必须进行引擎(免拆)清洗等保养。对定期检验和抽检尾气排放超标的,强制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四、经抽检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确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行驶,必须限期治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员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机动车经复检合格的,凭复检合格证明换取驾驶证。

五、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年检,对出租车、公交车实行上门检测。出租车、公交车必须尾气排放达标方可投入营运;未达标的,强制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经治理尾气排放仍然不能达标的出租车,按照国家《 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

六、外省市机动车进入市的,尾气排放应当符合标准。经抽检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禁止进入市区。

七、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管理工作。

八、本通告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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