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03]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对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是我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点工作。总体要求:统一思想、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从严查处,有效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使教育收费工作规范化,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工作目标:巩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已经取得的工作成果。坚持省定学校收费项目的原则不变。禁止各级政府和学校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禁止巧立名目收取学生赞助费、建校费或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收取学生费用等乱收费行为;禁止各级政府和部门向学校摊派、搭车收费、统筹学校费用。各级地方政府要确保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
二、工作思路
针对目前部分中小学校和高校在收费方面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畅、屡禁屡犯、管理松懈现象,以规范学校收费管理为目的,以严肃查处典型乱收费案件为重点,以思想教育和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投入为保证,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使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教育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学校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不懈,共同努力把治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阶段性成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各类学校要普遍开展师德师风教育。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教育为民的思想,把搞好教育收费工作看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使广大教育工作者、教师在思想上树立抵御不正之风的防线,共同维护和树立教育的良好社会形象,取信于民。?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应由各级政府负主要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是本地区学校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的校长是本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履行职责,对各种违规收费要坚决纠正和抵制。进一步落实由各级政府牵头,教育、财政、物价、纠风、法制等部门参加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有效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
(三)保障经费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原则,切实保证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普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01〕87号)要求,保证生均公用经费投入。各地、各学校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审计监督,保证学校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要加强各类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全部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统筹、挤占学校的学杂费、代收课本费等收费收入。物价部门对学校收费进行年审,不得收费。?
(四)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认真落实收费管理的3项制度,使学校收费规范有序。?
1.收费前的“三公开”制度。即:公开国家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代收费”的使用情况,公开县以上教育、纠风、物价等部门的中小学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收费前,必须以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墙)的形式,将“三公开”的内容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布。凡没有制作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墙)的地区和学校必须限期补做;凡是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墙)上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政策的,要一律纠正;凡公示栏(牌、墙)上没有列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统一收取。?
2.学校收费中的“一证一册一据”制度。即:物价收费许可证、学生收费登记册、开具正式收据。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学生凭收费许可证的项目和标准交费,所交费用的项目和金额要如实填在学生收费登记册上,交费后学校必须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3.认真落实“责任制”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不仅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责任人还要按责任制履行好职责。各级政府要按分级管理、分级办学的原则,执行好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项目和标准。做好对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监督。各级教育、监察、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履行职责,协助当地政府抓好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五)执行国家政策,严格收费管理。我省将继续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政策。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都必须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级政府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不执行。属于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地方和学校在春季开学收费中,有超过“一费制”标准的一律清退多收费用。未清退的按乱收费论处。我省其他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由省统一规范为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准自立项目和突破标准收费。加强对教辅材料的收费管理。除实行“一费制”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校以外,每学期每个学生每科只能在省定《推荐用书目录》内选择1种教辅材料,严禁为学生购买内容类似、雷同的多本用书。每学期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费用金额不得超过该教科书费用金额。学校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的服务确需收费的,学校应将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成本开支预算情况等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州教育、物价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向学生收费。在收费前,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性质、有关部门的审批文号在学校的收费公示栏内与杂费、课本费向学生一并公示。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办学校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要按照省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标准收费,各地、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超收、乱收费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当地实际,统一规定学校的高中择校名额。公办学校高中择校生比例应控制在招生计划的30%以内,各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任意挤占计划内招生名额招收择校生。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坚决制止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利用新增调剂性计划收取“点招费”、“赞助费”、“建校费”等违规行为,坚决纠正高校利用调整专业等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所高校都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
(六)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宣传报道。配合政府大张旗鼓宣传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惩治乱收费行为的决心,及时报道我省在治理乱收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严肃查处乱收费的情况,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信心,关心教育,参与监督,自觉抵制发生在身边的违规乱收费行为,促进综合治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各级教育、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教育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除,超标准收费一律降到规定水平。在检查中要同时检查教育收费和教育收费使用情况,采取收费专项检查与教育一般检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重点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研究制定教育收费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一些典型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在处理教育乱收费案件中,要做到处理学校自立项目行为与处理政府自立项目行为并重;经济处罚与责任人的处理并重;在处理学校有关当事人的同时,要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乱收费造成学生流失、引发恶性案件、引起群众和学生集体上访的,要依法从重惩处有关责任人。?
对发生在教育收费中的问题要进行自查并及时纠正。对乱收多收的费用必须及时清退。对检查时发现学校自立项目乱收费问题的,如果检查人员没有指出并督促予以纠正的,在查实处理有关学校和责任人的同时,也要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