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住房 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住房
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200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了较大成绩,各地陆续停止了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向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向过渡。但总体看,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缓慢,多数市县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没有向社会公布,住房消费尚未发挥拉动经济增长的应有作用。为了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把住房业真正培育成我省的支柱产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使个人成为住房投资主体和消费主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住房业的建设和发展,改善城镇居住条件。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和住房消费,带动建树、钢铁、化工、机械、仪表、家具、家电等众多物质生产部门和装饰、运输、商业等服务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利于把先进的科技、文化融入住房设计和建设,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中央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安徽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克服畏难情绪,摒弃等待观望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加快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工作
各市、县要于今年底前全部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方案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的,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至今尚未出台的,要排出时间表,抓紧出台。各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特别是省直机关,要在年内带头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效益好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也要积极实施。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要遵循“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的原则稳步实施。新设立的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实行聘任制的职工等,原则上都要全部进入住房分配新体制、实行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的发放,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可考虑在购房或换房时一次性补贴到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分期补贴或纳入工资,也可采取提高单位资助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补贴。各地在近期内要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兑现住房补贴,特别要优先使住房真正困难和急需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尽快拿到一次性住房补贴,启动个人住房消费。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困难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鼓励有存量土地的单位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严格住房补贴发放的审批工作
各级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结合当地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方法,确定住房补贴对象,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档案。要严格住房补贴的审批条件,公开办事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对拟发补贴的对象、补贴标准等,在单位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企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房改办审批。各级房改办要严把住房分配关,严禁新房进行实物分配。各地要建立与个人住房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方便群众查询;向社会公布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多渠道落实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原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公房出售收入、单位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城镇住房建设资金,财政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以及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和拨付工作。职工住房补贴要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供给单位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各级财政原预算内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部分,原则上应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需要本级财政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较多而难以集中到位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分年度安排。财政供给单位的公房,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全部出售,其收入除按政策规定留给单位外,其余全部缴入城镇住房基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企业出售公房收入,除按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房管机构转制基金外,应全部作为住房补贴资金。
五、加强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
公房出售收入不得再继续用于单位建、购房。各地房改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有挤占挪用的,要立即纠正并归还到位,继续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少数市、县按原政策规定使用售房款建设经济适用房,目前仍陷入销售困境的,当地政府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空置房销售的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促进经济适用房尽快销售,回笼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各市、县售房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售房款),扣除政策规定留足部分后的余额,今年底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要不低于50%,争取两年内全部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六、扩大贷款规模,积极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到今年底,各市、县都要出台并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条件、期限、额度等,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和房改房上市换购房。要大力宣传公积金贷款政策,积极开办公积金贷款业务,主动与银行合作,向职工个人提供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组合贷款,扩大住房消费。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简化办事程序,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切实防范住房贷款风险。要积极推广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试点经验,也可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成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职工个人购房提供专业担保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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