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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发[2001]25号
  • 【发布日期】2001-07-25
  • 【生效日期】2001-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

(2001年7月25日桂发〔2001〕25号)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实施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力加强我区广大农村的教育、卫生以及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办公条件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意义
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维护安定团结大局,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乡村基础教育、卫生以及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总体水平仍较低,且地区间发展也很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贫困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办公用房缺少,设施十分简陋;基础教育设施落后,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和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任务仍十分艰巨;一些地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不健全,群众看病难、就医难。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
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通过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加大对基层最紧迫的教育、卫生和乡村两级政权组织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农村教育、卫生的落后面貌,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子女教育和看病就医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广大群众的一些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照顾,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植根于农村,深入人心,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基层政权组织办公条件,为乡村两级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巩固基层政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把这项工作与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的 目标要求是,多渠道筹集资金,相对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突出重点,用两年左右时间,重点搞好农村教育、卫生及乡村两级政权组织的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有明显提高,促进我区基础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
教育方面: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配合国家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促进和加快我区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重点改善部分贫困乡镇初中办学条件,继续加强村完小建设;对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进行整体改造,使全区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显著提高。
卫生方面:对部分医疗用房紧张、医疗器械短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进行重点改造和建设,配置一批医疗器械等设施,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同时,结合村委会办公用房建设,给每个行政村配备一间医疗卫生专用房,缓解农村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
乡村办公用房方面:对部分办公用房紧缺、破旧、简陋的乡镇及村委会进行办公用房改造和建设;对一些特困乡镇,可采取建设乡镇干部公寓房的办法,着力改善贫困乡镇的干部住房条件。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要结合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及财力承受能力,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制定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
(一)农村教育和卫生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服务的范围、人口、交通以及乡村行政区域撤并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需要,搞好布局设点,优化资源配置。在确保农村群众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公共资源,提高社会效益,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资源闲置造成的损失浪费,提高我区乡村两级公共服务水平。
(二)乡村两级办公用房建设,要结合机构改革和乡村行政区划调整,盘活和利用好现有的办公用房,对由于机构撤并腾出的办公用房,要合理调剂使用。对确实缺少办公用房的,要纳入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逐步予以解决。
(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工业化,提高城镇公共服务的辐射能力,为促进乡城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制订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我区广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普遍比较落后,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根据当地实际,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渐次运作,优先解决带全局性、关键性和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重点项目,以点带面,稳步推开;要制订标准,节约支出,严禁不顾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一哄而上,乱铺新摊子,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把资金研缺口留给自治区。

四、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各级政府的基本事权,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下大力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并逐步退出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把不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事业逐步推向市场,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开支,在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正常发放、确保政权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公用经费以及法定支出和政策性重点支出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努力调剂资金,增加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增加投入,加快建设,力急用两年左右时间,使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基层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自治区本级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今明两年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运用自治区本级历年财政结余,集中财力,多方筹措资金,重点支持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民族县、民族乡和面上贫困乡镇给予照顾。各市(地)县财政也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调剂资金,增加对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自治区各部门掌握的相关专项经费,要向基层倾斜,向民族县、民族乡和面上贫困乡镇倾斜。
各地可根据实际,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实行中必须严格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群众、企业进行强制性摊派集资。有上述行为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一)加强领导,实行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分级负责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负直接责任,并对上一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上级党委和政府负有领导、支持和帮助的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把工作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将根据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性质和 目标要求,制定检查、验收、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各地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二)规范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各级财政设立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资金预算安排中,凡能纳入部门预算的,要按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属基本建设的,要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资金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按规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按政府采购规程拨付资金。对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项目,要结合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对项目实行直接拨付。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监控、追踪、问效制度,做到资金使用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专项建设资金的审计,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的追踪监察审计。
各级财政要千方百计保证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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