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甘肃省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办法》的补充通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甘建函[2001]31号)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房管局、规划局、园林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和省属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
由于建设部将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已部分修订为强制性条文,因此我厅甘建科(2001)59号《 甘肃省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也相应修订如下:
原条款:“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兰州地区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应使用双管系统,并逐步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表计量装置,实行供热按表计量收费;其它地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双管系统,最迟不应晚于二○○三年元月一日,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建设”的规定废止。
修订为“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全省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应使用双管系统,采用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按表计量收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甘肃省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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