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2〕1号1992年1月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经委、科委、经贸委、农业厅、财政厅、中国银行南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狠抓出口创汇和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的指示精神,为增强我区出口创汇后劲,扩大我区外贸出口,必须建立起一批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出口创汇为目标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不对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逐步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出口商品生产体系。为搞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管理,促进我区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必须以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先导,出口创汇为目标,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方集资,确保重点,分批实施,逐项落实”的原则来进行,以促进我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逐步向条理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实行贸贸、贸技、贸工(农)相结合,以稳定我区出口货源,不断增强创汇能力。
二、基本条件
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条件
1、自然条件适宜,生产区域集中连片,具有发展集约经营的潜力。
2、产品属于名、特、优、新品种,具有发展前途。
3、出口商品应占产品总量的70%以上。
4、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以乡、镇以上的经济实体为承建单位,地方财政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5、具有较好的加工仓储能力,交通运输方便,并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和初级加工配套服务设施。
6、当地生产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地建设比较重视,企业干部对出口商品生产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知识。
(二)工矿产品生产基地(专厂、矿)条件
1、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
2、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的产品出口比重应占其总产值5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
3、企业的技术、工艺、设备先进,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对国际市场变化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4、产品质量好,出口适销对路,生产成本低,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三、步骤和审批程序
(一)由外贸公司与有关生产企业共同协商并提出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名称、规模,当年供货出口数量或供货额,作价办法,折合创汇额,合作方式,投资回收期,经济效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报经地、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审批。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由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经委、科委、财政厅、农业厅、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区建设银行和项目有关主管部门组成。
(二)凡符合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条件的(含外贸自属生产企业、工贸联营企业、外贸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经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自治区经贸委命名,并颁发基地证书。
机电产品出品扩权和出口基地的申请审批,按国务院机电出口办公室国机出(1986)012号文办理。
(三)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不搞“终身制”。对经营效益差,或因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超过二年以上出口产品不能按协议履约供货的,经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取消或停办出口基地企业资格。
四、管理办法
(一)实行购销合同制。为使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能够稳定提供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外贸部门要与出口基地企业签订三至五年的购销合同,并接受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贸部门要及时向基地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共同搞好产、供、销工作。
(二)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出口创汇额和出口供货量(或供货额)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基地企业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基地企业,以出口创汇额为考核指标;产品由外贸部门收购出品的基地企业,以出口供货量或供货额为考核指标,达标企业报经贸部批准授予自营进出口权。
五、优惠政策
(一)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效益情况可按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提取折旧基金,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和国家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所提资金不上缴,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
(二)出口基地企业的税利指标,以上一年度作为基数,在完成当年税利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按销售出口产品收入总额的2%提取开发基金,专门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开发。
(三)对出口基地企业使用外汇、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经贸委、计委和经委及银行优先安排用汇指标、技改规模和配套资金。
(四)对借外汇投资新建的出口基地企业,实行税前还贷,先偿还外汇债务后上缴外汇。
(五)多渠道筹措基地资金:
(1)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安排我区的出口商品生产专项资金和扶持外贸生产周转资金,由有关部门会同自治区经贸委选定基地投资项目。
(2)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发展当地的出口生产基地。
(3)各外贸公司的专用基金,按规定用于生产基金部份,要用于发展本行业的出口生产基地。
(4)要积极开展外引内联,大力发展以合资合作方式的出口基地企业。
(六)属于技术性强,创汇率高,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新产品的试制和科技开发项目,由出口基地企业的商品归口经营及外贸公司联合申请,自治区科委优先安排科技项目,并享受科技贷款和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出口基地企业所需的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化肥、棉纱、电力、由计划、物资、纺织、供电等部门优先安排,以利于降低出口商品生产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
(八)奖励措施:
(1)对供货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三百万美和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基地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授予“重点”出口创汇企业、出口创汇“大户”企业和“最佳”出口创汇企业荣誉称号。
(2)年出口创汇三百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基地企业,优先报批自营进出口权。
(3)出口基地年人均增加二千美元出口供货的企业,增发半个月工资额的奖金;年人均增加三千美元出口供货的企业,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年人均增加四千美元出口供货的企业,增发一个半月工资额的奖金;年人均增加五千美元出口供货的企业,增发二个月工资额的奖金。奖金来源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上述奖金免交奖金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从一九九二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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