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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南部山区生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0]96号
  • 【发布日期】2000-11-05
  • 【生效日期】2000-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南部山区生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南部山区生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0〕96号2000年11月5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实施生命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宁夏南部山区“生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好“生命工程”,从根本上改善山区群众饮水困难,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各有关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生命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部山区
“生命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宁南山区干旱带片实施“生命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重点解决该地区人畜饮水困难所采取的重大决策。工程措施主要有打窖、打井,新建、维修饮水工程,新建、维修水库塘坝等,类型多样,点多面广。为了确保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如期实现规划目标,根据宁南山区“生命工程”规划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生命工程”,坚持计划、资金、项目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合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责任制,充分调动项目所在县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成立实施“生命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审定工程年度计划,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项目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具体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各项目地(市)、县成立相应机构,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命工程”项目。

二、计划管理



第四条 “生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窖、泉水改造等小型饮水设施按已有水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水库、塘坝、引水工程、机井等工程的建设管理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引水、水库、塘坝等工程立项,必须具有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由各县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自治区项目办公室,经审查、批复后方可考虑作为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备选项目。

第六条 各县上报的“生命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经自治区项目办公室审核汇总,并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后,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水利厅、计委、财政厅和扶贫办公室联合(或由领导小组)下达。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县要严格按计划安排落实,不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七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工程,国家补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国家补助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厅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建设管理



第八条 水窖工程由各项目县根据总体规划及批准的年度计划,按《宁夏水窖工程技术标准》,帮助农户选择窖址,规划集水场,进行技术指导,由受益农户自己施工。对各乡村中小学校安排建设的水窖、集水场、屋面集水工程,由各县水利局进行设计,并负责组织施工。

第九条 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遵守《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水库塘坝、引水工程,机井工程,单项工程国补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项目办公室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照合同制管理,并实行监理。

第十条 机井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由工程实施单位提供符合审查要求的勘测设计文件,经国土资源厅初审、自治区项目办公室审核,报“生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分年度实施。机井工程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计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另研究确定标准及拨款办法。井位选址由区、县项目办公室会同工程实施单位共同确定。新建机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不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竣工后,在地(市)、县项目办公室自验合格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项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抽查。区项目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组织项目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县项目办公室按工程类别、规模,明确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四、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生命工程”的建设资金主要争取国家专项补助,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有关市县和受益群众筹措。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下达的年度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按照年度计划和自治区项目办公室提供的工程进度统一下达资金计划。“生命工程”建设资金是扶贫资金,各项目县政府要保证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和验收结果及时足额拨给建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自治区财政、计划、水利、扶贫办和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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