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
- 【发布文号】梅市府办〔2005〕2号
- 【发布日期】2005-01-04
- 【生效日期】2005-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梅市府办〔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四日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梅州市“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旅游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的组织实施。
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旅游专用车辆;
(三)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持证的导游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一日游”的旅游专用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车内张贴统一的“游客须知”;
(三)车内张贴“一日游”线路图及线路价目表、游览点门票价格;
(四)车内张贴旅游投诉电话。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商、物价、旅游等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二)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导游的讲解应健康、积极、规范。
第八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一日游”经营有关证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擅自提价或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以任何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回扣;
(四)不得随意更换行车线路和发车地点,不得来回揽客;
(五)雇用无驾驶证和导游证人员从事“一日游”工作。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