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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调整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发[2000]19号
  • 【发布日期】2000-11-08
  • 【生效日期】2000-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调整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调整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豫发〔2000〕19号二000年十一月八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调整步伐,推动乡镇企业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为主要标志的第二次创业,促进全省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性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振兴全省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重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到1999年底,乡镇企业增加值已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29.9%和农村社会增加值的51.9%,其中乡镇工业增加值已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55%,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占农业富余劳动力的50%以上,乡镇企业已经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对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对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和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放到农村工作的突出位置。
2、目前,我省乡镇企业正处在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提高素质的关键时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科学的快速发展,乡镇企业竞争的范围、对象和程度更加广泛和激烈;乡镇企业规模小、科技水平低、管理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和部分集体企业机制弱化、产权不清的问题仍很突出,已严重制约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乡镇企业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思路不清,措施不力,政策不够落实,向企业强行摊派和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现象屡禁不止,乡镇企业负担沉重,发展环境亟待改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3、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乡镇企业要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江泽民总书记考察江苏乡镇企业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提高效益、增加财政和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的原则,在发展中提高,以提高促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实行大中小并举和集中连片发展,努力推进名牌战略和规模经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东西合作,推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强化企业管理,深化企业改革,继续推进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为主要标志的第二次创业,努力实现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河南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乡镇企业改革,加快机制创新
(一)乡镇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
1、乡镇企业的改革要按照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勇于创新,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要以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体制、新机制、新的产权制度为方向,能够充分调动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认真探索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从整体上搞活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实践、创造与选择,实行民主决策,切忌行政命令;乡村集体企业的改革,要与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配套进行,把企业改革与加强管理、科技进步、调整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大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要积极引导私营、个人独资企业在自愿互利基础上,采用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实行联合与合作。用2--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工种。
2、乡镇企业的改革要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为重点,因企制宜,形式多样,不能硬性推行某一种模式。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组建企业集团,也可以采用联合、兼并、承包、托管、租赁、出售、破产等形式。大型企业的改革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中小型企业的改革可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联合与合作,有条件的可有限责任公司。小型、微利、亏损、停业的集体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转为私营、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3、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合作、承包、租赁等形式改革的乡镇企业,按照中发〔1997〕8号文件和《 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仍属于乡镇企业范围,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乡镇企业改革
1、认真搞好清产核资。要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核实,弄清企业家底,建立健全账、物登记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物相符。
2、切实搞好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要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防止低评、漏评或多评。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资产所有者、职工和主要债权人认可并经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企业才能按评估的资产价值量进行账务调整。评估结果要向企业职工或社区农民张榜公布。
3、实事求是地界定产权。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很少投入资本金,靠贷款和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企业,其所有者权益主要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对于主要由个人出资,只向乡村集体交纳管理费,但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原则上将各种提留、税收减免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余资产归企业出资者和职工集体所有;对那些既难以划清主体,又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资产,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确定。
4、合理进行股权设置。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一般可设乡村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股及社会个人股,各类股份所占比例不作限制。对于所有权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允许采取增量扩股、配股的办法将企业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经营者和职工作为分红依据;对于所有权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应根据实际保留一定比例的集体股,其余资产可根据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综合因素,经充分协商,增量扩股、配股量化给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于主要所有权归企业出资者和职工集体的,允许将大部分资产量化给企业出资者和企业职工;企业改制中不得设置干股,任何人不得以权谋股、占股;对将企业存量资产集体所有权平调为政府、部门所有或无偿量化给个人的,要坚持禁止和纠正。积极鼓励企业增量扩股或量化配股,增加企业资本金,扩大企业规模。引导职工自愿用现金购股、投股,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多持股、持大股,所持股份可以继承、转让,不得退股、抽股。量化给企业经营者、职工个人的股份,离开企业即视为自动放弃股权。
5、科学安排收益分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企业、职工、股东五者利益关系,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各种规费和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做到各种股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分红率应低于企业资产利润率。
6、切实搞好债权债务处理。对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全面进行清理,债务处理要落实债务人和债务数额。所有债务特别是金融部门的贷款、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等不能逃债,禁止出现债务悬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债务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金融、财政资金风险。
7、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要按照《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实行组建企业集团的,要以骨干企业或主导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控股或参股以及联合、兼并、收购等途径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生产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合理流动和优化组成组合。
实行联合或兼并的,要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尊重企业和群众的选择,不得强制,不搞行政“捏合”。
8、切实搞好租赁和承包。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的,要择优选择经营者,实行竞价租赁、承包。要进一步完善租赁、承包的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租赁金和承包费,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经营者应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防止出资负盈不负亏。
9、规范出售或依法破产。实行出售的,原则上应采取拍卖方式,竞价出售。拍卖前要认真搞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防止债权债务悬空和逃废;拍卖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搞定向拍卖和私下交易,不准委托不具有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拍卖;拍卖后收回的资金,要切实用于发展企业和扩大企业再生产。出售企业,应尽可能实行整体一次性出售,一次性出售确有困难的可以出售部分资产;允许企业实行不动产租赁、动产出售。购买者可以是社会法人、职工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或外商。购买者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购买资金;自然人购买企业或买股,必须用自有资金,不能挪用或借用集体资金,一次性购买的,不能以未来收益抵偿或拖欠。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只要债务能落实,可以实行零价转让。对资不抵债,出售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允许依法进行破产。
10、切实加强乡村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包括乡镇集体股及所得红利、集体企业拍卖收回的资金、承包费和租赁费等,应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弥补乡(镇)政府财政开支。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支持乡镇企业改革
1、积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对乡镇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被收购企业通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资不抵债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被兼并企业欠交的养老保险费,应视为企业负债,从企业资产中扣除,由接收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对兼并或收购企业需用的流动资金和设备更新资金,金融部门要给予支持。对贷款的评估、审批、担保方式要适当简化、灵活,在贷款额度上也要适当放宽。
2、鼓励乡镇企业以各种形式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年度内新安置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占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征所得税期间,企业安置的下岗职工必须保持应有比例。
3、依法经过批准,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集体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符合规划并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乡村集体企业,在企业改革改制中,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4、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民办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与乡镇企业相互参股、入股。依法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豫政办〔2000〕62号文件执行。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股权收益和奖励,用于再主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6、有条件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要逐步建立产权流转机制,先实现内部流转,再逐步实现外部流转;先在一定区域内流转,再在大范围内流转。有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可建立以兼并、收购、租赁、转让等为主要内容的产权交易市场。

三、加大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力度,实现结构优化升级
(一)合理调整乡镇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
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带动第一产业,优化提高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实现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到“十五”末,乡镇企业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约占10%、65%、和25%。
1、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储藏、保鲜、运销业。要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重点扶持一批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带动一批种植、养殖基地的农户,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强对第一产业的带动能力。要切实解决粮食加工企业的自用粮收购问题。
从事农产品加工贸易的乡镇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农业产品,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农业产品,根据其取得的普通发票,按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农业产品,凭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省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支持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乡镇企业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对金融部门每年投放于省确定的30家乡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100个基地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期1年,年贴息率为2%,市按省相应的利率给予贴息匹配。
2、积极壮大支柱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要注重改造提高食品、建材、皮革、造纸、手工艺、机械等传统、主导产品,形成规模、品牌优势,壮大支柱产业,开拓、占领国内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和中西部市场。要重点扶持医药、化工、环保、模具、包装等生长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适用国内外市场需要。要积极引进或开发电子、生物、材料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替代进口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增强市场开拓能力。要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品和生产能力,坚决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企业,坚决制止产品市场饱和的重复建设。乡镇工业结构调整纳入全省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省设立的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在安排项目时,对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同等对待。
省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择优支持具有技术开发能力的乡镇企业。对乡镇企业承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给予贴息,具体办法按豫高新〔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上交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两年后,可通过财政支持,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赋为15%;对其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8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发展。
乡镇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乡镇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部台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乡镇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乡镇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乡镇企业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鼓励大型乡镇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乡镇企业科研机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乡镇企业科研机构、技术中心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乡镇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10%--15%,后3年可提取5%--7%,作为回报。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3年可提取20%--30%,后3年可提取10%--14%,作为回报。
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污染治理。乡镇企业实际上缴的排污费,应按照法律法规集中用于乡镇企业污染源治理。乡镇企业为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所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和污染治理工作,其投资3年内免征配套费及其它附加费。对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经验收合格,使用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的,可按照规定豁免一定数额的本金。乡镇企业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凡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大力发展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商品流通、文化娱乐等传统行业,积极发展信息咨询、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新兴行业,加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的建设。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或经营单位,其税收扶持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执行。
(二)继续完善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
1、要继续坚持“多轮驱动、多轨运行”,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选择所有制形式上,要因地制宜,可选择乡(镇)办、村(村民小组)办、联户(合伙、合作)办、户(个体、私营)办企业,也可以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当前要把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混所有制企业作为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积极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向股份合作企业发展。
2、放手发展农村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农民举办的私营、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在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和地方财政收入、支援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当前和今后发展乡镇企业的突破口,摆上突出位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宽政策,放手发展,不限发展比例、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范围。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在企业登记、税收管理、规费标准、金融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理直气壮地鼓励、支持、引导其更快更好地发展。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要适当放宽乡镇企业经营范围和登记注册条件。贫困地区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含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60%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核准登记。具有三个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符合集团登记条件的,经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注册手续。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把握企业登记的条件和界限,按照企业的类型进行登记。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在企业改革中把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三)改善乡镇企业布局结构
1、鼓励乡镇企业进行布局结构调整,支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乡镇工业小区、东西合作示范区集中。新建企业要尽可能进入工业小区或小城镇兴办,同时要引导有条件的老企业向小区集中,鼓励偏远地区和贫困山区异地进区、进镇办企业。
2、在城镇规划建设范围内,兴建乡镇企业及工业小区、东西合作示范区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和居民住宅,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小城镇及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东西合作示范区规划区内并符合规划的,允许使用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兴办企业。凡在小城镇及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东西合作示范区规划内办厂经商的企业或个人,允许以出让方式取得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厂房、商场或住宅,并允许转让、出售或出租;乡镇企业租赁国有土地兴办企业或开办各类市场的,除5年内按划拨土地对待外,土地年租金适当优惠。
3、国家级、省级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和乡镇企业工业小区的建设用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的同时,重点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土地出让金上交财政后,应用于示范区开发和建设;村镇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国有土地、新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年租金,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示范区开发和建设;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留给工业小区或示范区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凡在国家和省级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和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兴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对进入小城镇、乡镇企业示范区和工业小区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愿意,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四、强力实施东引西进战略,努力扩大对外开放
(一)强力推进东西合作
1、继续支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省农业银行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省、市财政分别按2%贴息率给予贴息。
2、在东西合作示范区内兴办的合作企业,可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允许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凡境外、省外的企业或单位与我省乡镇企业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企业,可享受省政府豫政〔2000〕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4、积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参与西部大开发。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在西部兴办分厂,建立原材料基地,也可以与当地合资合作办企业。
(二)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
1、对乡镇出口创汇企业实行贷款财政贴息政府。省、市财政分别按国家当年年利率的三分之一,对金融部门每年安排的乡镇出口创汇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2、认真执行国家的退税、保税政策。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规定实行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可以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
3、对乡镇企业出口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和对外工程承包,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4、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鼓励外商对乡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出资在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有关待遇。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于乡镇企业,外商投资超过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关待遇。承包、租赁乡镇企业的,享受乡镇企业有关政策。

五、加强领导,优化环境,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镇企业,经常研究乡镇企业新形势、新情况,及时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财税、信贷、出口、市场融资、利用外资、技改项目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2、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要加强对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牵头,把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纳入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工作之中,加强监督管理。要坚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1997〕35号令,全面清理并坚决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乡镇企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资金,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并要做到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强乡镇企业管理队伍的建设。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力量,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保持乡镇一级管理队伍的稳定。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统计体系建设,各乡(镇)要至少配备1名乡镇企业专职统计人员并纳入政府编制序列,乡镇企业发展好的行政村要设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4、加快乡镇企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要重视乡镇企业科技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的科技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信息和市场信息。要加大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整体素质。省、市、县要把乡镇企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的经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二)认真解决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和贷款担保问题
1、积极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要按济银发〔1999〕723号文件精神,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连续3年在2A以上的企业小额度贷款,应按照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经严格审批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重点骨干企业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发展资金。乡镇企业要在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同时,善于利用股票市场、风险投资、发行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融资渠道,熟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主动创造条件扩大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融资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指导。允许乡镇企业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入股,鼓励乡镇企业同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相互参股。
3、对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乡镇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贷款支持。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4、切实解决乡镇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有条件的市、县可建立乡镇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省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专项资金,要为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融部门应按照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乡镇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企业也可依法互相担保和联合担保。金融部门应积极为乡镇企业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允许其依法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自筹资金达到5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
5、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豫发〔1997〕14号文件、豫发〔1999〕1号文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省财政要尽快安排一定数额的垫底金,以后逐年增加,滚动使用。基金的使用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豫发〔1997〕14号文件规定的外,也可作为乡镇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三)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创办、领办、联办乡镇企业
1、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要发挥自己的科研、技术、管理、信息等优势,加强同乡镇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或向乡镇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同乡镇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联营的,当地要在建设用地、资源开发、运输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2、单位和个人对乡镇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鼓励科技人员、机关干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领办、承包乡镇企业或到乡镇企业工作,户口可仍保留在原辖地;科技人员保留原专业技术职称,需要晋升的,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职称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机关干部可以保留原职级。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允许在校博士生、研究生和经校方批准保留一定时期学籍的大学生,创办、领办科技型乡镇企业,归国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乡镇企业的,注册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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