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糖业榨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糖业榨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0〕6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糖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稳定和发展糖业生产经营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良好的榨季生产秩序,保障企业生存和发展,维护广大蔗农的利益,进一步巩固财政来源,根据当前糖业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必须加强榨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蔗款兑现工作
为了解决好拖欠蔗款的问题,各地区行署、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蔗款的兑现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加强企业兑现蔗款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做到当年不欠蔗款,历年拖欠的“白条”要争取在3年内解决。对部分“白条”较多的企业,兑付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给以解决。
二、完善蔗价与糖价挂钩联动办法
继续执行和完善原料蔗收购中准价、蔗价与糖价挂钩联动和原料蔗优质优价的办法。蔗价的具体定价方案和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优质高糖品种、劣质淘汰品种以及品质差价、蔗价与糖价挂钩联动的兑现办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
任何随意压抬价格或变相压抬价格收购原料蔗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规范蔗区管理
(一)稳定各糖厂现有蔗区,已划定的糖厂蔗区,继续保持现有蔗区的管理现状,确需要变动或尚未明确的蔗区,在地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协调审批;涉及跨地、市以及跨系统蔗区布局的调整,由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二)对于原料蔗充裕而辖区糖厂生产能力有限难以消化需要跨县调剂的,由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进行有序调运;需要跨县调剂的以及关停糖厂所属蔗区的原料蔗的调运,按照就近调剂的原则,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协商有关县确定;调剂原料蔗的特产税全部归调出的县市,其他利益关系由双方具体商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蔗区内炒买炒卖原料蔗和倒卖砍运蔗票证;糖厂必须按划定的蔗区收购原料蔗,不得跨地区收购原料蔗。未明确划分的蔗区,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理。对跨蔗区乱收抢购原料蔗的,依法追缴特产税、甘蔗扶持费等有关税收和规费,并追究有关责任。
(四)加强原料蔗运输的管理。原料蔗运输者必须凭辖区糖厂发给的榨季原料蔗准运证运输,有关部门要搞好交通疏导工作,严禁运蔗司机无证照运输和贩运原料蔗。
(五)加强蔗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生产设施,加快良种良法推广力度,扩大“吨糖田”建设,走集约化、基地化的生产方式,逐步推行糖厂与蔗农签订原料蔗供求合同。
四、禁止来料加工业务
任何糖厂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原料蔗来料加工,对于没有划定蔗区的原料蔗由附近糖厂收购,有关税收、规费、互利关系及管理办法参照第三条第二、第三款办理。
五、加强财税征管工作
各制糖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规费。发现违反税收和规费征管办法签定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依法终止;承包方、租赁方要按照财政和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保全金,以确保税费的征收,同时,每吨糖收取100-130元统筹金,用于糖厂兑现蔗农历欠“白条”和蔗区建设,统筹金由财政统一收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统筹金允许计入税前制糖成本。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组织财政税收稽查员深入企业进行征管和监督,自治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开展榨季财税征收的督促检查,凡发现少收漏征的款项,一律上缴自治区级财政,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规范销售行为
企业领导班子要在销售定价上坚持民主决策,贯彻公开、公正、公平交易的原则,积极进入食糖中心批发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避免和抵制低价竞销行为。企业集团和区内主要食糖贸易企业,要拓展销售渠道,建立起以区内企业集团和食糖贸易企业为核心的流通集散职能,把一批中小糖厂结成营销联合体,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承担食糖储备的企业,要按计划落实收储任务。
七、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整顿
各企业必须制订实施榨季深化改革整顿方案,主管部门要切实进行指导和督查。确保榨季成本、质量、物耗、安全等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新的水平。
八、切实做好“治乱减负”工作
不准克扣蔗农的蔗款,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严禁提前征收或变相加收各种税收和规费。糖厂对甘蔗砍运计划、原料蔗质量分级、扣杂标准及蔗款兑现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运蔗司机要严格按照糖厂砍运计划装运原料蔗,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蔗农索取钱物或故意刁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查处榨季中的经济违法违纪、坑农伤农行为。
九、加强榨季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决定成立榨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榨季工作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各地、市、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经贸委(局)、糖业办(局)、农业局、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以及银行等部门领导组成,切实做好榨季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本通知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