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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有关债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191号
  • 【发布日期】2000-11-14
  • 【生效日期】2000-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有关债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有关债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91号)

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南宁市商业银行:
《关于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有关债务的操作规程》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
有关债务的操作规程

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内信托投资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西信托投资公司等7家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的函》(银函〔2000〕196号)、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财金〔2000〕5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兑付拟撤销信托投资公司个人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发〔2000〕238号)精神,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贷款的使用原则
(一)再贷款的使用对象
再贷款的使用对象仅限于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桂林市信托投资公司及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二)再贷款的用途及限额管理
此项再贷款专项用于已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锁定截止1999年12月末的个人合法债务、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和经协商确认的合法外债的兑付。再贷款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达的限额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信托机构工作进度和用款需要,实行“随用随借”的原则,分次、逐笔审核发放。
(三)再贷款的借款人及经办行
再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承借,负责按期偿还。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宁市商业银行作为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的承贷行,同时委托以下各商业银行作为信托公司合法债务的代理兑付行:
1.南宁市商业银行代理兑付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个人合法债务;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代理兑付上述公司的合法外债。
2.柳州、桂林市商业银行分别代理兑付柳州和桂林市信托投资公司的个人合法债务。
3.中国银行北海分行代理兑付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北海办事处的个人合法债务和合法外债。
承贷行和代理兑付行均不承担偿还再贷款本息的责任。

二、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本着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和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兑付;各市政府负责本级信托机构的债务兑付。其申请借款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签订借款协议
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与自治区财政厅一次签订17亿元再贷款协议。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财政部按期偿还17亿元借款的承诺函(桂政函〔2000〕152号)。
(二)统一由有关市政府和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再贷款申请
各有关市政府和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根据各公司个人债权登记、确认的债务,以及要归位挪用的股民保证金的实际情况,在锁定的债务金额内,分批提出申请借款的书面报告,由市长及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如涉及外债要根据《广西停业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外债确认、偿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确认,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照协商偿还的金额,分批提出申请借款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当地外汇管理局批件,经市长及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各市财政部门同时还要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按期还款的承诺函。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有关市政府和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市政府和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上报的借款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批准人签字后,再书面批复有关市政府和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连同借款申请报告一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
(四)南宁市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和借款委托书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再贷款申请书、再贷款借款借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件及人民银行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批再贷款及办理贷款手续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批准人的签字及有关批复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即与南宁市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通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营业室将贷款资金划付南宁市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广西信托机构再贷款专户”。如审核有问题,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重新审核。
(六)南宁市商业银行向承担兑付任务的银行划拨再贷款资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市政府及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兑付信托机构个人合法债务、合法外债和归位挪用股民保证金的实际用款需要,向南宁市商业银行发出《再贷款划款通知书》,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即向承担代理兑付任务的有关商业银行及时划拨再贷款资金。其中:兑付个人合法债务部分划拨到各指定兑付银行的“**信托债务兑付专户”;归位挪用股民保证金部分,资金划转到有关市政府及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指定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兑付的外债部分,资金划转到有关市政府及区直两家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当地中国银行开设的“**信托外债偿付专户”。
(七)兑付行代理兑付个人合法债务本息、合法外债
代理兑付行根据各公司清算组提供已确认的个人债务清单,经审核后转换成个人在兑付行的存折。如涉及外债,由指定的中国银行凭公司清算组提供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或《对外担保履约核准件》(1000万美元以上的购汇还贷由所在地外管支局上报南宁分局转报总局批准)为其办理购汇及外债偿还手续。

三、再贷款的管理
(一)再贷款的审批发放及收回工作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在广州分行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发放再贷款,设立再贷款台帐,加强对该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按期收回。
(二)确保再贷款专款专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各有关市政府和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该项再贷款,专款专用,再贷款资金不进入地方政府的财政专户,严禁挪作他用。
(三)建立专户管理制度
南宁市商业银行要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准备金存款帐户”下开设“广西信托机构再贷款专户”,专项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作情况。南宁市商业银行对此项再贷款无支配权,也不体现营业收入。各信托公司清算组要在代理兑付行开立“**信托债务兑付专户”、“**信托外债偿付专户”。各代理兑付行对所设的债务兑付专户也要严格管理,未得到各清算组的债务兑付清单不得出账,并随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
(四)建立再贷款报告制度
南宁市商业银行要将信托公司再贷款专户资金的划拨情况定期报告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同时,各兑付行要逐日填报“广西信托机构使用再贷款兑付日报表”,并按旬报当地人民银行,经当地人民银行收集整理后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兑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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