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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办字[2000]107号
  • 【发布日期】2000-11-16
  • 【生效日期】2000-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冀办字〔2000〕1072000年11月1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抓紧做好各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要抓紧制定城市详细规划,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点开发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具有可操作性,注重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空间体型环境的设计,塑造鲜明的城市特色。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以详细规划为基本依据。
要加快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修订完善。按照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的要求,努力提高规划水平。要组织大中城市的技术力量帮助地方政府搞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用以指导小城镇建设,提高村镇规划的整体水平,切实改变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散乱的状况。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今年全省所有县级市和栾城、抚宁、怀来三个县都要组织编制或重新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其中,列入县(市)域小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的辛集、栾城、黄骅、冀州、涿州、沙河、武安、丰南、遵化、三河、抚宁、怀来12个县(市)应在今年完成。
要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中心镇规划要达到详细规划深度。
要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要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
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尤其是村镇规划的编制任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认定制度和备案制度。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进行重新修编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由审批机关作出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改规划。在不影响城市功能分区和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对城市用地分类中的中类用地进行部分置换,提前占用部分中远期规划用地,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调整后的规划成果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变更城市规划期限,改变城市性质,增加城市人口,改变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以及城市功能分区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修编后的规划成果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三、严格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省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省和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都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各区、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不具有独立的规划管理权,其规划工作受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只能由相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代发。
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未依法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土地使用的建设行为由省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并予以通报。
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获得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要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
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上述问题,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行拆除。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对其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要及时出具认可证件;检查不合格的,要责令改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证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其性质、功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严格执行,必须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上级政府监督职能,实行“下查一级”制度。省建设厅要重点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对由本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市、县政府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上报上级政府备案。要抓紧制定、修订城乡规划地方法规,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证城乡规划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要重点检查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城乡结合部、风景名胜区和重点历史街区的规划管理情况。要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和民主决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城市规划方案、成果公示制度、公布制度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的听证制度,推动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严格落实城市规划执法责任制。实行城市规划执法错案追究,严肃查处执法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要逐步实施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市、县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高效、精干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稳定专业技术队伍。要认真测算城乡规划工作必需的经费,确保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和规划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完成对市长、县长、镇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业务轮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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