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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毕业研究生十条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31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1-20
  • 【生效日期】2000-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毕业研究生十条暂行规定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毕业研究生十条暂行规定

(2000年11月20日)

第一条 凡到我市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受就业单位范围的限制,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工作单位。鼓励支持创办、领办、联办经济实体、民营企业、科技机构和承包、租赁各类企业。

第二条 对到我市教育、科研、市、县(区)属企业及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研究生,负责解决周转住房一套。博士后四室一厅,博士生三室一厅,硕士生二室一厅。接收单位有条件的,可提供一定数量的安家费和需支付的原委培单位的培养费。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到岗后直接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到教育、科研、市、县(区)属企业和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工作的,上浮一档工资,“保底不封顶”。最低工资标准,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研究生工资收入低于工资标准时,市、县(区)属企业单位研究生工资收入低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对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和关键技术岗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可实行年薪制。

第四条 在职称评聘上不受指标限制,还可低职高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职务待遇。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评选各类拔尖人才、享受政府专家津贴、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科研项目,每年要向研究生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市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可由市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对在新产品开发、技术项目引进、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个人贡献所创利润的20%提取个人所得;对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也可以奖励企业股份。

第六条 根据自身素质和专业特长,可相应安排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专业职务,适合作领导工作的可安排适当的领导职务。

第七条 研究生的配偶、子女可随迁随调。配偶和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子女需入托、上学的,由市教委负责解决;配偶及子女需安排工作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其特长,在市区安排有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工作。

第八条 到非公有制企业或到我市下属县(市)区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人事关系及档案由市人事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统一代管。

第九条 对持有重大发明专利、高新技术项目的毕业研究生,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特事特办。

第十条 对来邯参加毕业生双选市场或就业联系的外地生源毕业研究生,在邯洽谈期间吃、住、行及往返车票等费用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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