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珠海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珠海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珠府〔2000〕131号)
为了保护珠海机场航空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和《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机场实际,通告如下:
一、机场集团公司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建设规划地划定的机场规划用地进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机场总体建设规划的机场区域内的土地。
二、在机场净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应当将有关资料同时报珠海民航航管站和机场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符合净空保护规定的,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手续,机场集团公司须将审核情况报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三、在机场净空范围内,严禁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禁止一切违反净空保护标准的超高建筑及超标电滋波、辐射源的建设,已建成的必须在本通告公布后30天内拆除。
四、在以机场跑道南端线中点和北端线中点为中心,半径1海里扇面范围以内,除当地具有海澄村生产船只标志的渔船允许停泊跑道北端东侧莲塘山边石仔洲,或跑道南端西侧英表村西边角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泊船只和修建码头,当地村民船只定点靠泊管理事宜由海澄村委和三灶镇政府负责。
五、严禁在以机场跑道南北端线中点为中心的半径1海里扇面范围以内,擅自建立渔港、海产集市、搭建棚屋或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违者必须立即撤除。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距机场护海堤200米范围以内抽沙、取石、破坏海堤护坡,或在海堤斜坡上修建便道。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钢栏栅围墙上或围墙边拉搭电线、张贴广告和从事其他有碍航空安全的活动。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范围内和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内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燃放烟花、炮竹和施放气球、飞艇、风筝及其它空中移动物体,饲养、放飞鸟类动物或放养牲畜等。
九、严禁损毁机场设施、设备,破坏航空生态环境。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公民、组织,由公安、消防、城监、工商、港监、渔政、渔监、港务、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按各自的职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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