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 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
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宁人常〔2000〕32号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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