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2000]130号2000年1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内蒙古加快发展的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务院制定的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体现了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家将我区明确地列入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适用范围,对指导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缩小与东南沿海地区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力争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支持西部地区的政策原则,紧紧围绕国家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加快编制和进一步完善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点产业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的各项重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要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优先在我区安排建设项目,加大对我区的资金投入。同时,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各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工作,包括国家西部开发规划、“十五”计划、各专项规划以及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等方面的内容。自治区计委要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和草拟我区落实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尽快下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三、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为我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搞好服务。
附:《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见中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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