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回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 开始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回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
开始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
(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申请的公告
为规范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授权,即日起开始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申请。
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网站(页)可填写、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详细事宜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关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的填表说明》。
咨询电话:0951-2087278,2040056。
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宁夏地区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应当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00年12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站(页)
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情况,制定本程序。
(二)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页)(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如下程序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三)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关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并填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新闻网站(页)应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建立新闻网站(页)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五份);
3、依法成立网站(页)的证明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报刊登记证或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综合性非新闻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五份);
3、依法成立网站(页)的证明文件;
4、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7、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六)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各网站(页)属专业性还是综合性、网站(页)登载的内容新闻还是行业信息,都暂不作区分和界定。因此,其它各网站(页)也应依照上述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七)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书面申请材料通过当面递送方式送达。
三、审核及批准
(八)自治区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九)自治区级以下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页,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十)综合性非新闻单位从事载新闻业务,应具备《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一)综合性非新闻单位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单位发布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十二)互联网站(页)链接境外新闻网站(页),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页)发布的新闻,必须另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三)专业性新闻网站(页)或综合性非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或行业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四、公告
(十四)主管部门将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和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网站(页)予以公告。
(十五)公告内容包括:
1、网站(页)名称;
2、网站(页)域名;
3、网站(页)地址、联系方法;
4、其他有关内容。
(十六)对未获得批准的互联网站(页)将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变更
(十七)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页)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十八)申请变更的互联网站(页)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证明文件;
2、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变更申请表;
3、变更申请单位,应提交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变更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及互联网站(页)负责人,应提交变更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新闻业务负责人的,应提交其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十九)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主管部门对批准变更的互联网站(页)将予以公告。
六、注销
(二十)获得从事登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页)因故停止登载活动的,应由其申请单位自停发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注销其登载新闻资格。
(二十一)申请注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页)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的证明文件;
3、《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资格注销申请表》;
4、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二)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主管部门对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资格做出注销,并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予以公告。
七、监督与处罚
(二十三)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负责人、新闻业务负责人及编辑人员,应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新闻业务培训。
(二十四)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新闻业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召开的网络新闻业务工作会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二十五)主管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网站(页)的监督。
(二十六)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应当记录提供的新闻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并保存60天,在主管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二十七)网站(页)登载的新闻含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违反《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
(1)未取得开展从事登载新闻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2)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登载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3)综合性非新闻单位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4)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页),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页)所发布的新闻。
(二十九)互联网站(页)登载新闻含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关闭网站(页),并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附则
(三十)本工作程序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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