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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 《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1]112号
  • 【发布日期】2001-06-15
  • 【生效日期】2001-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 《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
《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12号2001年6月15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林业局 2001年5月29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和《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惟一法律凭证,也是今后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开展这项工作,对于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农民营林造林积极性和依法管理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86年,我区对国有林发放了林权证,多年来由于林地权属未曾进行连续登记,不少发证单位的林权已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重新换发。加之近年来,国家启动了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体农户积极投入了生态林业建设,集体和个人林木资源、林地面积不断增加,其林权也急需确认和颁发林权证。为了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自治区林业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全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尽快开展工作,要成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林业、财政、计委、土地、农业、水利、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工作实施方案,处理实施中有关日常事务,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林权登记工作情况和发放意见。

二、林权登记发证既要体制有关林业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又要保护国有、集体、个人林权的合法性。各地在登记发证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务院 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确定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处山林权纠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认真处理好在林权登记中的各种问题。凡有林权争议的林地,要先妥善处理纠纷,后进行登记发证。要做过细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以保证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林权证是代表林地的
土地凭证,凡是发放林权证的林地在用途未作改变之前,林权证是惟一合法证件,任何林地都不得出现一地多证。

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于今年12月底前结束,其中退耕还林工程和分类区划界定工作中的林地林权登记工作必须于7月底前完成。

五、按照国家的规定,凡是申请林权初始登记和申请林权变更都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林权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自治区林业局统一印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和滥发证件。林权证件的办证费谁申请谁承担。

六、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需要有一定的经费做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安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保证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全区发放林权证工作,要按照自治区林业局制定的《发放林权证工作实施方案》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件:发放林权证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发放林权证工作实施方案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惟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工作是林地、林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推动林业经营机制的改革,调动广大农民植树造林积极性、依法管理森林资源有着重大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对森林、林木、林地已经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或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进行初始登记,发放林权证。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退回或废止,不得一地多证。
(二)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林权、权属的规定进行。对已承包的林木、林地,应按承包期发放林权证。
(三)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其它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林权证。
(五)公开的原则。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必须公告登记时间、地点和有关申请须知事项。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二、组织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当务之急,要限期完成,任务十分艰巨。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解决好林权纠纷,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期完成。林权证、地形图、发证计算机、软件的购置费、林权登记人员的培训费及外业调查等经费,由各地市、县(区)自行解决。

三、范围和对象
此次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全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发证的对象是全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

四、林权证发放的程序
全区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即申请登记、审核和发证三部分。
(一)申请登记。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权证时,应先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好后,个人林权的申请,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由该村民委员会登记汇总后交所在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交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村集体林权的申请,交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的林权申请,直接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路、铁路、水利、农垦、林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申请,应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个别跨区域较多而不便于属地办理的,可直接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申请,交所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个人林权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时向村民公布初审结果),乡镇政府中审,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人民下令最终审核。乡村集体林权,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以及公路、铁路、水利、农垦、农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由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由所辖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林业局代自治区人民政府终审。
(三)发证。经自治区、地、市、县(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林权登记要求的申请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证。

五、实施步骤
根据要求,全区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应于2001年底完成,计划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1年3--5月)。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召开全区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培训会;公布林权证登记发证公告;各地、市、县(区)举办林权证登记发证人员培训班。
(二)初始登记和发证阶段(2001年6--10月)。基本完成全区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
(三)验收阶段(2001年11--12月)。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验收标准
林权证发放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验收。验收标准:第一,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第二,林权证填写面积与实地、图表面积相符;第三,发证机关建档工作完备齐全;第四、林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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