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辽宁省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2日辽政发〔1987〕122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共体育场地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体育场地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凡新建学校,应依照《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校舍的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规定和当地城乡规划要求建设体育场。凡新建大中型企业,应将体育场地列入建厂规划。
第五条 城市和县镇的公共体育场地,应按《城市公共体育场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安排建设。城镇居民住宅区和住宅小区公共体育场地,可按每千人一百至三百平方米安排建设。住宅小区体育场地建设资金,可从小区建设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乡(镇)村体育场地应纳入村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体育场用地,应按《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体育场地建设规划,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七条 对体育场用地应加强管理,提高利用率,定期维修,确保使用安全。体育场馆要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从事其它经营。
第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体育场地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否则,应限期退还,恢复原来用途。
第九条 体育场用地因建设需要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体委同意,同时,占用体育场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原场地面积和设施在适当地点另行建造偿还。
第十条 土地管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体委对体育场地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