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0〕44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山西省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乡镇类别、机构、编制、职数
(一)乡镇类别
乡镇类别的确定以人口为依据(人口基数以1999年底统计数据为准),3万人以上的为一类乡镇,1.5-3万人的为二类乡镇,1.5万人以下的为三类乡镇。
(二)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采取两种形式:
1、一类乡镇设置4-5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建设办公室(或乡村建设办公室)
二类乡镇设置3-4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可挂城镇建设办公室或乡村建设办公室的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类乡镇设置1-2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综合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
2、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也可只设置1-2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助理员。
(三)编制测算标准
乡镇机关编制按类别统一重新核定,一类乡镇35名,二类乡镇26名,三类乡镇20名,4万人以上的乡镇每多辖1万人,可增加1名编制。
(四)领导职数
乡镇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3人(其中1人由乡镇长兼任,1人兼任纪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的可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人,一类乡镇可增加1名领导职数,非党人员担任副乡镇长的可增加1名领导职数。
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不设乡镇长助理。
(五)其它
乡镇撤并后,其所属的事业机构要进行相应撤并或调整其隶属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事业单位的改革要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要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进行,要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时间要求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要于2001年3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二)报批程序及实施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与撤并乡镇工作结合进行,撤并后设置的乡镇与没有撤并的乡镇均按新的标准划分类别,测算编制。
乡镇分类和拟编意见由各县(市、区)编办进行测算提出,地、市编办审核汇总,报省编办批准(报批时要附撤并乡镇文件及人口有关情况)。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市、区)编委审核后,报县(市、区)委、政府批准,并报地、市编办备案。
乡镇党政改革方案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的工作,人员分流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三)检查验收
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机构编制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省编办要对部分地方进行抽查。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撤并乡镇工作,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的任务。在具体实施时,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做到思想不散,循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二)各地要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首先要做好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的清理清退工作。然后按照精简的要求,一次性定编定岗。根据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农村、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人员分流的途径,拟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措施。
(三)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省、地、市、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卡资金、卡项目、卡评优等任何手段干预乡镇机构改革,否则要追究干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乡镇机构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乡镇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研究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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