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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国有 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2000]11号
  • 【发布日期】2000-10-18
  • 【生效日期】2000-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国有 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国有
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0〕1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
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六届十一次全会通过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决议》,现对加快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任务和指导原则
1.改革的目的:立足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实现政企分开,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2.改革的任务:按照国有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形成高效、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
3.改革的原则:
--坚持政资职能分离,政企职责分开,有利于推动政府机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有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力,增强国有经济主体作用和控制力;
--有利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
--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得到落实;
--坚持国有资本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各级地方政府依法承担所管理的国有资本所有者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基本框架
4.建立由“政府--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是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通过改革逐步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培植成推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主体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体,切实解决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
5.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基本框架中:
(1)第一层次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对本级政府所管辖的国有资本行使所有者职能,主要职责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制定;依法对授权经营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并进行国有资产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中涉及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决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问题作出决定;向授权经营公司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
(2)第二层次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经营公司是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法人,授权经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政府是其出资人,按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运作;授权经营公司对企业的管理是产权管理,其行为是股东行为,授权经营公司应比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其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主要义务有:向企业派出产权代表,按资本所占份额的比例享有投资收益、选择经营者,参与重大决策,处置企业产权等权利。
(3)第三层次是国有资本参控股的企业。国有资本参控股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与授权经营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国有资本参控股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接受出资者的产权管理。

(三)确立政府的所有者代表地位,规范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的组织形式
6.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本级政府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行使重大决策权。国资委由政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制定本级政府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投资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设立、合并与撤销等有关事项;根据同级党委的提名或建议委派和更换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确定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授权经营公司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国资委在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向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经营者征求意见。国资委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国资办,负责国资委交办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7.建立对授权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和政府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明确规定授权经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必须完成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每年6月结束后30天内,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将经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报国资办备案。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授权经营公司应向国资办提交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等有关资料,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绩效评价体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作出结论。财政、审计部门应对授权经营公司领导进行任期经济审计。
8.建立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会及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投资的独资企业委派的董事会和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是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对出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及时向国资委或授权经营公司报告,国有产权代表必须按照委派单位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9.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形成。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会是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人(其中,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授权经营公司专职董事会的报酬,由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专职董事承担的职责和所作的贡献确定。
10.加强政府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监督。建立政府向授权经营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制度,强化财务监管。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由委派方负责。国资委根据需要,以派出监事会、审计人员等形式对授权经营公司和其下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计。

(四)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并明确其职责
11.组建授权经营公司的重点在省和地(市)两级。省一级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一批授权经营公司;拥有国有经营性资产较多的地(市),可以根据资产分布状况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组建若干家授权经营公司,其它地(市)可组建一到两家综合性的授权经营公司。县级根据国有资产存量、结构、分布等实际情况,鼓励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一定规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县(市),可组建一家综合性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规模不足以组建授权经营公司的县(市),暂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12.组建授权经营公司的途径。一是把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改建设立;二是将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业性公司进行职能分解,将行使出资人职能的部分改制设立;三是跨部门、跨行业,设立综合性的授权经营公司。
13.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授权其运作的国有经营性净资产总额,省级一般掌握在10亿元左右,商贸等个别行业,经国资委批准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规模,地(市)级一般掌握在5亿元左右;二是所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家;三是对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四是具备国有资本营运知识和管理、经营能力的人才。
14.设立授权经营公司的报批程序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闽政〔1999〕10号)文,规定办理。
15.授权经营公司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根据国有经济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监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本利润率;授权经营公司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授权经营公司以其拥的资产总额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政府以投入授权经营公司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
16.建立健全授权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专职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必须有由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的独立董事;授权经营公司实行外派监事制度,可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监事会成员中应有纪检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授权经营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是专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责。授权经营公司党的组织按《党章》的规定设立并开展工作。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17.授权经营公司按《 公司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其投资企业行使以下出资者权益。
(1)向其投资企业派出产权代表。由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向其投资的全资企业委派董事长、董事和财务总监;向其控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并通过股东代表在企业的股东会中选举或推荐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和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人选;向其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并通过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选举和推荐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2)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授权经营公司通过向其投资的企业派出产权代表,由产权代表按法定的程序在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3)依法收取投资收益。授权经营公司有权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收缴利润,全资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视企业的情况,按规定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由授权经营公司编制投资收益和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参、控股企业由股东会决定分配方案,授权经营公司应按照股东会议决定,按持股比例收取投资收益。
18.赋予授权经营公司一定的国有资产处置权和投资决策权。授权经营公司有权转让其所持有投资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但一次转让金额超过授权经营公司净资产总额20%的,或在一年内累计转让总额超过授权经营公司净资产总额30%的,须报国资委批准;一次转让金额低于20%的,在转让实施前应将转让方案报国资办备案;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转让价格应经财政等部门确认。授权经营公司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投资项目,但单个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决定)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在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投资、建设手续。未经国资委批准,授权经营公司不得为由其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
19.授权经营公司要积极推动其投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结构性调整。授权经营公司设立两年后,应基本完成对其投资的企业实行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国有资本逐步向优势的产业和企业集中。
20.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制定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授权经营公司向下属投资企业收缴的利润应大部分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其资产处置的收益、政府追加的资本投入等收入,只能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授权经营公司不得向其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制定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授权经营公司的留存收益作为政府对授权经营公司的追加资本金。
21.授权经营公司要加强对其投资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授权经营公司要把所担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分解到其投资的企业,参照政府对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的考核与奖惩办法,实施对其派往投资企业的产权代表的考核与奖惩。授权经营公司可通过向其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强化财务监督。加强对其投资企业的所有者约束。
22.授权经营公司要建立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和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授权经营公司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应对本公司年度国有资本运作和产权变动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国资委审核,
23.授权经营公司除政府派出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外,其他员工一律实行聘任制。

(五)明确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4.明确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法人地位和责权利。生产经营性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生产经营性企业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授权经营公司按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和享有所有者权益。
25.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加快其投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引进非国有经济参股、吸收职工入股和国有经济间的相互参股等途径构建多元投资主体。改制时企业要按《 公司法》建立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间相互独立、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
26.要加快企业结构调整步伐。通过联合、兼并、破产、收购、股份制改造、上市等多种途径促进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建立起优胜劣汰的新机制。
27.加强企业管理。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两则》、《两制》,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积极采用国际国内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推进配套改革
28.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把组织考核推荐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做到管资产的赋予管人事的权力,管人事的负有管资产的责任。
(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领导班子,哪一级政府授权则由那一级党委管理。授权经营公司下属独资、控股企业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由授权经营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办发〔1999〕4号文件及《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2)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对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对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明确任(聘)期目标责任,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选拔经营管理者。
(3)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政府在向授权经营公司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时,应坚持由同级党委考察、推荐和集体研究,然后按法定程序决定任用;授权经营公司总经理人选,由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提出,与公司党委协商,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经上级党委研究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和拟任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充分听取企业党组织的意见,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董事会或总经理聘任。
29.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新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建立后,政府新增的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原则上必须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
30.积极推进政企分开。各级党政部门一律要与所属的企业彻底脱钩,不再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管理企业;脱钩后的企业要尽快明确其出资人,纳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七)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31.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加快推进本地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工作;抓紧制订本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尽快基本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框架,经过3年的努力使我省80%以上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新体系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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