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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2-30
  • 【生效日期】2001-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

(2000年12月30日)

各上市公司: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完整地获取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信息,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增发公告上网披露要求,现将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增发股份时,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须将发行公告、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录(下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披露;

二、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概要的当日将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三、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不表明其已经本所事先审核,本所不对其内容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前,须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增发股份的文件;
(2)发行公司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书面材料;
(3)发行公司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磁盘,电子文件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4)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关于保证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全部责任的确认函;

五、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概要前一个工作日下午五时前向本所提交上述的全部文件;

六、各证券营业部须参照年报、中报上网查阅的做法,为投资者提供上网查阅招股意向书及相关文件的设备;

七、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未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不得在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

八、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等,暂不收取费用;

九、本通知自2001年1月2日起施行。

附件:上网披露招股意向书电子文件有关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0年12月30日
上网披露招股意向书电子文件有关要求

一、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须为招股意向书的正文,电子文件内容须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

二、招股意向书文档编辑格式:
1、Word中文文档以中文简体字体存储;
2、页面的纸张大小设为“A4”,方向设为“纵向”;
3、报告正文字体设为“宋体”,字号设为“小四号”;表格亦为Word文档,内容字体不小于“小五号”字体;
4、正文行间距设为单倍行距。

三、将Word文件转换成PDF文件。PDF文件中不能放置图像文件,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兆。

四、Word文件和据此转换成的PDF文件一并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前交本所。
电子文件制作咨询电话:021-68804743,68804229。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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