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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明办税“八公开”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816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1-01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明办税“八公开”实施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明办税“八公开”实施办法

(二00一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文明办税“八公开”的目的和原则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加办税透明度,促进公正执法和行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推进全省地税系统的廉政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文明办税“八公开”本着利于征管、便于监督、简便易行的原则实施。

第二条 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的规定减税免税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款;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规定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一)地税机关征管的税种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二)各税种的条例、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
(四)税收征管法律、细则、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2.《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法征管罪”部分内容。
(五)发票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三、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一)与纳税人办税直接相联系的管理服务工作集中到“办税服务厅”。有关管理服务内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优质服务内容〉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146号)执行。
(二)办税服务厅实行限时工作制,以《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第二版)为准,统一制定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时限。
(三)办税服务厅建立局长带班、科长轮流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和协助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四)申报征收情况
1.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业户的定税程序、核定税额、定额调整、按月征收情况。
2.实行自行申报、内部评估的个体业户的按月征收情况。
3.停、歇业个体业户名单及停歇业时间。
4.逾期未申报户、逾期未纳税户名单。
四.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一)稽查工作法规、制度、办法
1.《稽查工作规程》。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审理管理暂行办法》。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告知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廉政回访制度》。
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管理工作的意见》。
5.《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二)稽查结果
1.已查结案件被查处纳税人的偷(抗)税行为、税务处理决定、处罚依据及执行结果。
2.举报案件查处结果。
3.查处大案、要案按审理权限分别公布。
五、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是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关于惩治偷税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已扣、已收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关于惩治偷税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关于惩治偷税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关于惩治抗税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发票管理违法违章、纳税申报违法违章、税款缴纳违法违章以及偷、骗、抗、欠税行为的有关处罚政策、规定、标准。
六、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三)《关于重申在公务活动中不准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廉政规定。
七、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一)公布受理纳税人投诉的处(科)室和监督举报电话。
(二)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 登记簿》,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组织落实。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并将查实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三)受理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的当事人,其工作实行处理投诉或举报全程工作责任制。
八、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制定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向纳税人公布《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错案追究制度》(税务稽查案件)。从组织纪律上保证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全面落实,使机关工作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全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办事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条 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形式
一、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收政策咨询台、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放置税收政策宣传册、税务公告。
二、在专业集贸市场,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段设置公开办税专栏和宣传版面。
三、各级地税机关设立意见簿、举报箱、税收热线电话、声讯电话,定期举行纳税人例会、政策发布会。
四、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五、文明办税“八公开”的静态内容,要长期性公布。对于动态内容,基层征收单位要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定期更换,对新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应及时公布。

第四条 文明办税“八公开”的组织保障
一、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各级地税机关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专门的组织,责任到人。
二、省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目标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
三、对在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在执行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纳税人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成立社会监督网络。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原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充实、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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