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个人按市场 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个人按市场
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51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25号《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2001〕44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规定,针对部分区县局提出的在执行京地税二(1999)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知》和京地税征〔2001〕215号《关于对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提供发票并征税其应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时所遇到的问题,现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综合征收率重新明确如下:
一、综合征收率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应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仍按有关具体法规征收。
二、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在800(或季收入在24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
三、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在800(或季收入在2400)元以上的,房地产坐落在城八区的综合征收率为7.3%;房地产坐落在郊区、县城、镇的综合征收率为7.24%;房地产坐落在其他地区的综合征收率为3.12%。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京地税二(1999)87号和京地税征〔2001〕215号文件中有关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凡在200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期间已按原征收率征税,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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