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依法 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依法
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浙政〔1999〕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并写入了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之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必须遵守的重大原则。实行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是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已经发生并将不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面对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越来越多的各类问题和矛盾,处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但最重要、最迫切、最根本的是要靠法制,把政府各项工作置于法制化基础上,包括把基本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纳入法制化轨道。
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重大原则,也是政府从严治政,加强自身建设的根本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才能从根据上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政府权威,才能正确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效益,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不变色。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负有重大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依法治国、严格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努力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据上转变那些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传统观念、思维习惯、工作方式,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形成制度,每年至少参加2-3次法律知识讲座,重点学习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周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在公务员继续教育中,要逐步增加法律知识教育内容,教育计划方案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起草和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行政立法工作要坚持改革决策、发展政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着重于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
行政立法工作要根据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要求,认真编制计划,保证计划及其项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建立科学、民主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要切实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和审核中的协调工作,避免互相扯皮、拖而不决。
行政立法工作要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相配套,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对于已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凡有条件的都应尽快使之法制化。行政立法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切实防止利用制定法规的机会,保护部门利益,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在职能设定上,要体现政府机构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促进政府切实转变职能,防止把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办法法定化。在具体规范上,要做到备而不繁,简明扼要,具有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对审批、收费、处罚和强制措施等社会关注又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慎重研究,依法规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规范和完善起草、审核、审议和公布等工作程序,确保内容的合法、有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清理建议或依照职权予以清理。对应该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不提出清理意见或不自行修改、废止而继续在行政管理中予以运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推行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相当、职责结合的工作责任约束机制。有关部门对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发生变化和调整的,必须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揽权和推诿责任;发生执法职责争议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报请有权机关解释或协调,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和行政职权、责任公示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逐步推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中如发生违法办案,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持之以恒,抓出实效。
积极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管理事项,应通过政务公开形式,把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高效、公开的办事程序,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自觉地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之下,坚决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改善行政执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岗位或予以辞退,对少数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和清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制度,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轮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行政执法,健全行政层级监督制度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落实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职责,是保障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果,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乱审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各项具体工作,改进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办案规范化。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把实行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主要工作职责。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实施专门监督,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督促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建立和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应当责令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中心,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效果。
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 行政复议法和《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把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向党和政府进言、批评、反映意见的重要工作渠道,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申诉。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行政诉请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受理和处理复议申请,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发生的纠纷。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按照法定要求和复议工作任务的需要,足额配备复议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财政经费和办公条件。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机关不及时作出复议答辩和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要通过实施 行政复议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五、加强组织和领导,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推进
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今后,依法行政状况如何,要作为评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认请依法治国的形势和肩负的历史责任,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学法、守法、用法,重视研究并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问题和矛盾,扎扎实实地把政府法制建设推向深入。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确立的机构改革各项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尽快改变目前政府工作队伍不适应依法行政工作需要的状况,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定职能和工作要求相适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事项,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做好审核、监督、服务、协调等工作,当好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