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01年-2005年)
天津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01年-200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社会〔1999〕2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我市2001年到2005年末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我市调整、监督、检查和评价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三条 制定本标准的目标是构建与我市城市地位和功能相适应的卫生体系,使全市人民享有国内一流的卫生服务,获得一流的医疗保障,实现一流的卫生执法监督。
第四条 制定本标准, 遵循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和科学、先进、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资源主要是指卫生机构、 床位、人员、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等。
第六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卫生资源 (含卫生系统、企事业单位、军队对外开放部分和其他社会团体等所拥有的卫生资源)的规划。
第七条 本标准以区县为规划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卫生需求状况等,将全市划分为三类区域。
一类: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
二类: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
三类: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
第八条 区域卫生资源配置, 应坚持以需求为依据、以需要为导向、数量与质量兼顾、注重效率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建立起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提高其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 卫生机构设置
第九条 卫生机构设置须遵循下列原则:
合理布局与可及性原则。按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布局卫生机构,易于为居民提供卫生服务。
结构合理与功能互补原则。根据区域内社会需求和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并在功能上进行互补,发挥各类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整体效益。
第十条 医疗机构设置应注重其总量控制、 结构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内涵建设,避免重复设置和无序竞争,新、改、扩建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医疗机构设置, 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调整医疗机构的层次、结构、功能和布局,加强医学中心、区域性医疗中心、市级治疗性综合、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的内涵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农村医疗机构设置, 应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为核心,以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功能为重点,建成集医疗、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网络。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设置, 本着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执法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天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建立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综合性卫生执法监督职能。
第十四条 预防机构设置,将有关机构的预防控制职能集中,建立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各区、县建立区、县卫生防病站。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设置, 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组建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各区、县设妇幼保健院或所。
第三章 床位设置
第十六条 床位配置主要依据社会居民对病床的需求量、 床位使用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床位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等指标。
第十七条 床位是指各级医院、 卫生院、保健院和疗养院等卫生机构设置的标准床位,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
第十八条 床位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每千人口床位数。
第十九条 全市床位配置标准见附后 《表1.天津市病床位配置标准》。
第四章 卫生人力配置
第二十条 医疗人力配置
(一)医疗人力配置以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量、床位和医疗人员之比,医疗人员标准工作量为依据。
(二)医疗人力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每千人口医生数、护理人员数、医技人员数和医疗机构内医、护、技人员之比。
(三)医生是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依法注册,在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工作或预防保健及从事医疗辅助工作,如影像、理疗等诊断和治疗的医师。护士是指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书》,依法注册,在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四)全市医生、护理人员、医技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中总人员的配置标准见附后《表2.天津市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防病人力配置
(一)卫生防病人力(含结核病控制、职业病防治和卫生执法监督等)应按照卫生防病分级和效益以及服务人口及其疾病谱变化的原则,采用资源/人口比值法配置。
(二)卫生防病人员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全市防疫人员数,配置标准见附后《表3.天津市预防保健机构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妇幼保健人力配置
(一)妇幼保健人力配置应遵循分级和效率原则,向社区倾斜,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二)妇幼保健人员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全市妇幼保健人员数, 配置标准见附后《表3.天津市预防保健机构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第五章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第二十三条 设备配置须遵循下列原则:
功能与分级原则。不同级别、不同功能的卫生机构应配置与其相适应的医用设备。
可替代性与资源共享原则。购置医用设备时,尤其在面临多种可选方案时,要注意各类设备间的可替代性。在一定区域内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盲目、重复采购。提倡部门之间共享、共用,提高设备的使用率。
成本效果与适宜性原则。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要充分考虑其投入――产出和成本――效果,配置投资较少而技术成熟的适宜设备。
技术保障与条件具备原则。在购置大型设备前,要求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条件,包括:用房、场地、防护等条件,及其相应的设备技术操作、维修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确定的大型医用设备, 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具体包括: 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UFCT)、磁共振成像仪(MRI)、爱克斯刀(X刀)、伽玛刀(γ刀)、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C)等。
第二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采用设备/人口比值法。
第二十六条 不论何种资金来源, 何种购置渠道和方式购入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应按卫生部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准购置。
第二十七条 全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后《表4.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第六章 卫生事业经费配置
第二十八条 卫生事业经费, 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 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卫生经济政策,各级政府的卫生事业经费年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到2005年,卫生总费用提高到占我市国内生产总值7%以上。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 《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精神,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费用,财政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公共卫生及中医事业倾斜,对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和卫生机构改造建设给予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表1.天津市病床位配置标准;
表2.天津市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表3.天津市预防保健机构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表4.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表1. 天津市病床位配置标准
2001年基础标准 2005年配置标准
床位总量(张) 40394 43000
总床位/千人口 4.37 4.3
市中心区构成比(%) 63.03 3.35
滨海区构成比(%) 14.87 14.69
环城区构成比(%) 8.05 8.20
新建区和县构成比(%) 14.05 13.75
表2. 天津市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2001年基础标准 2005年配置标准
配置数(人) /千人口 配置数(人) /千人口
总 计 53774 5.60 59150 5.84
医 生 19205 2.00 21125 2.09
护 士 24967 2.60 27463 2.71
医 技 9603 1.00 10563 1.04
表3. 天津市预防保健机构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配置数(人) /千人口
卫生防病 1349~2023 0.14~0.21
职业病防治 707 0.07
结核病防治 559 0.06
妇幼保健 1914 0.20
卫生监督 957 0.10
合 计 5486~6160 0.57~0.64
表4. 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设 备 名 称 2001年基础标准 2005年配置标准
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81 86
磁共振成像仪(MRI) 17 23
爱克斯刀(X刀) 3 5
伽玛刀(γ刀) 1 1
医用直线加速器(LAC) 9 15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 4 6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0 1
超高速CT(UFCT) 0 1[E.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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