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化肥 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化肥
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9月29日黑政发〔1994〕113号)
《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已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此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资源管理,搞好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级调控的化肥总量要占全社会资源总量的绝大部分,以保证我省农业生产的需求。省直接调控的化肥资源包括:中央调入的计划内化肥、大庆化肥厂地方留成部分、大庆炼油厂产销酸铵、黑龙江化工厂产销酸铵、地方进口的化肥和边贸进口的优质化肥。
各小化肥厂的产品实行产销见面。生产农作物专用肥的优质原料肥指标,在工厂所在市、县的统配计划指标中拨给,由省农资公司直供,产品就地销售。大庆化肥厂、大庆炼油厂、黑龙江化工厂自销化肥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并只能销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鉴于我省化肥资源比较紧张,工厂自销化肥应重点支持省内农业。由于黑龙江化工厂销酸铵价格较高,增加农业成本等原因,可逐步将以前由大庆炼油厂供应的工业用销酸铵改由黑龙江化工厂供应,黑龙江化工厂剩余部分供应农业,以免对化肥综合价产生大的影响。
进口化肥配额由省农资公司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指标,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理进口,代理费、定额标准待国家确定后由省物价局监督执行。
由于调控供给总量所需的资金,由各级农业银行在信贷资金中做重点专项安排,按需要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
二、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保持物价稳定。
化肥出厂价格:大庆产尿素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大庆炼油厂、黑龙江化工厂产销酸铵的出厂价由省物价局制定,以上三家生产企业自销部分的出厂价,按照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农作物专用肥、小优质化肥,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
省外汇进口化肥价格:可根据进口成本,按照高于国产同品种出厂价10%范围内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
由于我省幅员辽阔,运输距离差别很大,为缩小城乡差别,减轻边远地区农民负担,同时也为了便于价格管理,决定实行全省统一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省统一调控的国产和进口化肥资源分别制定加权平均进货价,在此基础上分别加10%的综合差率和合理的运杂费用,制定全省进口和国产化肥的零售价格。价格一年一定,并改取货制为送货制。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全省统一销售价格销售,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
三、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
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县和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下简称“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农业“三站”负责直接面向农户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不足部分,从生产企业采购补充。
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核准登记关,并于近期内集中抓好清理检查,对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并要结合年检工作严格审查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对于非法经营的,要从重处罚并坚决取缔。物价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价行为,罚没非法所得;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监督生产和经营部门,把好商品质量关,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渠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各经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流通规则,严禁直供渠道化肥流向外系统,农业“三站”所需化肥不得转手倒卖,化肥生产企业不得超出限定的范围、比例和价格自销。农资部门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自觉执行各项政策规定,搞好农资商品供应,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搞好市场管理。
运输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凡经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的化肥,均由省农资公司统一办理运输计划;特殊情况确需出省时,要先经省计委审批。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中央调拨的化肥实行两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级(中国农资公司)批发,省级(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省级调拨化肥实行一级批发(省)、一级零售(县)。为此,取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农资公司的二级批发业务职能,只负责本市区的农资供应。
省农资公司负责按省计委确定的总量调控计划,筹集货源,均衡调运,组织淡季储备和旺季供应;市、县农资公司负责按分配计划接收、储存、销售,同时积极组织计划外资源,补充市场不足。为方便农民购买,市、县公司可委托基层供销社代销,也可在旺季到基层设点销售,但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四、建立地方化肥储备制度
按照国务院对化肥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两级储备的要求,根据我省常年进货一季用肥的特点,决定建立地方化肥储备制度。淡季化肥储备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系统为主,结合我省实际需要,年储备优质化肥不少于140万标准吨,由省农资公司负责执行,所需配套储备资金由省农业银行在信贷资金中分期安排。储备化肥占用资金所支付的银行利息,在淡旺季差价中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责成一名领导主抓这项工作。要建立由计委、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农业、供销社、农业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资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各环节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促进我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有关农药、农膜流通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精神另行制定。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化肥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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