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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131号
  • 【发布日期】2000-07-05
  • 【生效日期】2000-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1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五日

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0年六月)

推进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牧区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积极探索我省建立规范的农村牧区税费制度的有效途径,现就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牧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牧区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牧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定农牧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牧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农牧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牧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牧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牧民意愿,能够为农牧民所接受的税收征管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

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牧区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牧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牧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牧区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农村牧区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县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改革措施一步到位。
(四)调整农业税、牧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按照中央关于贫困地区农业税税率从低确定的要求,我省试点县税率定为6%(比中央要求7%的税率上限低1个百分点);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
试点县牧业税按照畜牧业总收入5.5%的税率测定,按牲畜数量或利用草场面积定畜定额征收。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在生产和流通两道环节征收改为生产环节征收,并适当调整税率。按照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试点县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农业税;对畜产品农业特产税只在生产环节按6%的税率征收。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牧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牧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实行乡管村用,由县、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乡村集体经营收入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实行以工补农,具体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牧区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牧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七)农业税、牧业税及其附加一律征收代金。

三、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牧区收费管理。试点县要对现行涉及农牧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地方和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牧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牧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牧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压缩。
(三)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牧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省、州(地、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和贫困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支出。
(四)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牧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牧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牧民和社会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牧民负担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抓紧制定改革的配套文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点期间,要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准备工作。

四、加强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在乐都县选择一个纯农业乡、贵南县选择一个半农半牧乡、河南县选择一个纯牧业乡进行改革试点。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附后)。各试点县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由试点县组织实施。省政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帮助指导、协调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县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参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依试点方案办事,确保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成立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责任制。
二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具体,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我省各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乃至方法、措施、步骤,都要力争做到进村入户到人,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积极参与这项改革。同时,每个县、乡、村的税率,每户或个人的税费负担都要公开、公平、公正,张榜公布,让群众评议监督。
四要抓住税费改革契机,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牧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等。
五要在今年7月底前拿出试点方案,8月起按试点办法进行征收,到年底整个试点工作结束。2001年2月底之前全面总结,并在试点县全县推开,进行验证,以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
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暂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

省政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

领导小组
组长:徐良 副省长
副组长:贾国明 省财政厅厅长
成员:彭玉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孚路 省财政厅助理巡视员
阿旺尖措 省畜牧厅副厅长
多杰才让 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省财政厅农税处
主任:彭玉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副主任:巨积武 省财政厅农税处长
成员:张文华 省农业厅
王会林 省畜牧厅
袁龙德 省人事厅(省编委)
高延德 省国土资源厅
温生辉 省委政研室
吉德存 省财政厅
薛力平 省财政厅
甘永宁 省财政厅
祁秀贵 省财政厅
杨元祖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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