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临时 优惠电价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3
  • 【发布文号】鄂经贸电[2001]8号
  • 【发布日期】2001-01-02
  • 【生效日期】2001-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临时 优惠电价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临时
优惠电价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二日鄂经贸电〔2001〕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经贸委、物价局、供电局,省直有关行业办:
为了更好地实施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临时优惠电价政策,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2001年临时优惠电价工作,请你们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于元月31日之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到省经贸委电力处。

湖北省对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
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相对过剩的电力资源,开拓用电市场,扩大电力消费,省政府决定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对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这项措施实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大成效。为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高电耗产品,原则上指国发〔1987〕25号文件所确定的电炉钢、硅铁、电解铝、合成氨、电石、黄磷、烧碱、水泥、乙烯等九种产品。

第三条 优惠标准:以国家发布的现行目录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为基准,小氮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优惠0.02元,其它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用电每千瓦时优惠0.04元。
企业在享受优惠电价政策期间,同时享受免收当地二次综合加价优惠,凡符合国家优惠政策,同时又列入省享受优惠电价名单的企业,只享受省优惠高于国家优惠的差额部分。如不属省电网接供电的企业,地方电网也应对该企业实行临时降价措施,具体实施办法可按当地地方供电量和省电网供电量比例,各自给企业予以优惠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生产上述九种产品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总体要求,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申报享受临时优惠电价政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能独立计量,近两年生产经营稳定增长的企业。
2.企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为:电炉钢年生产能力10万吨,硅铁年生产能力3000吨,电解铝生产能力8000吨,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万吨,电石年生产能力1万吨,黄磷年生产能力3000吨,烧碱年生产能力1.2万吨,水泥年生产能力25万吨。上述标准中不包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
3、各主要生产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属全省或当地重点扶持,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凡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分析材料。分析材料应包括企业近几年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同行业所处地位、主要生产设备配置及生产能力、企业用电情况、电费清缴情况以及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开的证明材料等。有历欠电费的企业,还应附上企业与当地供电部门签定的还款协议。
2、地级经贸委会同同级物价、电力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进行排序,以文件形式正式报省经贸委。

三、审核程序



第七条 省经贸委将各地上报的企业进行分类,分别交石化、冶金、建材三个行业办复审、排序,并将复审排序结果报省经贸委。

第八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共同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最终审查确定,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下达省电力公司执行。

第九条 按照全年预定的优惠额度和每批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个数实行总量控制。一方面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业超过限额时,可采取分批轮换的方式,使全省优惠总额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企业在享受用电临时优惠电价政策期间,必须达到下列考核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达产率(年实际产量/年设计能力)不得低于70%。
2.企业用电负荷率高于上年月均水平,负荷率不得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电耗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企业月度用电量不得低于上年月均水平的95%,但全年总用电量不得低于上年水平。因企业节能技改、检修以及有关原因导致用电量下降,需说明原因,调整年用电量基数,报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公司批准确认后执行。
4.企业电费必须月清月结。对有历欠电费的企业,要按已签订的还款协议,严格按计划进度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统计分析工作。享受优惠电价政策的企业,应于每月2日之前分别向省直行业办和省经贸委报送有关报表。行业办应及时予以统计分析,并按月向省经贸委提供文字分析材料。

第十二条 加强对享受优惠电价政策企业的监督考核工作。省石化、冶金、建材行业办和各地经贸委应对企业生产运行和用电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对照考核条件逐月进行考核,并于每月10日之前将考核情况书面报送省经贸委。

第十三条 对享受优惠电价政策的企业实行逐月考核,省经贸委根据地级经贸委和省直行业办分月考核和申报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提出享受优惠电价政策企业的调整名单,报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省审查委员会每两个月集体办公一次,对拟调整名单进行审查确定,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下达调整企业名单,省电力公司按新调整企业名单执行。

第十五条 严肃政策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优惠电价资格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资格,并给予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的处罚。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共同组成的省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