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内政发〔2001〕2号2001年1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48号,以下简称《纲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纲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纲要》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心。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对我区这个既处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前线,又属于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地区来说具有比其它地区更加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特别是经济综合部门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管部门,采取培训班、研讨班、宣讲会等形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从而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纲要》的精神实质上来,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高度来认识《纲要》的重要性,增强贯彻实施《纲要》的自觉性、迫切性和责任感。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辟专题和专栏,举办各种学习班,邀请专家讲学,推广先进典型,曝光突出问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纲要》的重要意义,尽快在全区范围内掀起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高潮,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宣传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结合“六、五”等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有目的地进行一系列群众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贯彻落实上大做文章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计划、财政等经济综合部门要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十五”规划中,把“纲要”的精神纳入到相关的规划和经济发展的总盘子中,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完成全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级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建设的原则,严格履行自然资源开发,特别是对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同时”制度,依法履行环保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生态审计;各级执法监督部门要大力支持环保部门的工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执法水平,把生态环境保护逐步引入法制轨道。
附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见中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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