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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0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10-26
  • 【生效日期】2001-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普宣传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集中开展全省范围的系列科普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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