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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1-16
  • 【生效日期】2001-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

1月16日,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支付误餐费扣除问题。企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支付的误餐费,可据实扣除。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二、关于预提费用、应付帐款长期挂帐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企业预提费用、应付帐款年终未支付的,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扣除问题。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的规定,从2001年起,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四、关于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审批权限问题。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具体审批权限由地、市地税机关确定。

五、关于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利息的扣除问题。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等)实行统一借款统一还款,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的贷款利息准予税前扣除。

六、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企业住房管理人员的工资可纳入计税工资总额税前扣除。

七、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扣除拆迁费用支出后有溢余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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