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 管理监督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劣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
管理监督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劣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鄂经质字(1994)第051号1994年2月17日)
近年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中假冒伪劣问题比较严重,在省内部分地区,假劣化肥、复混肥、农药等屡禁不止,因施用劣质化肥,使用假农药致使农户减产减收甚至绝收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对此,广大农民反映强烈,要求严厉打击农用生产资料中的制售假劣行为。目前,春耕在即,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确保农业增产丰收,现就加强对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乡(镇)二级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化肥、复混肥、农药等重要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经销单位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联合采取行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处理。对阻挠查处和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责成有关单位,依法予以惩处。
二、化工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所属生产、经销农用生产资料的企业开展自查和互查活动,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做到不准出厂、不准销售,已经售出的应负责追回和调换;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严格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生产,把好源头,杜绝假劣产品流入市场。
三、各级供销社及所属经营农资企业,要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组织好农资供应,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对已购进的农资商品应进行一次质量复查,对“三证”不全或用户反映质量有问题的农资商品,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对商品质量进行复检。属伪劣商品的应坚决销毁,不得销售;属质量不合格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应在当地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跟踪服务,杜绝隐患。以上所发生的损失,属厂家产品质量责任的,应由生产企业承担。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近期内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农资经销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进行一次检查,按照国发(1992)60号文件精神对无照经营、越权经营农资商品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对经销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资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质检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对送检样品及时进行分析检验,准确提供数据,做到公正执法。
六、这次检查、打击生产、经销假劣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的活动,是全省部署“打假”的专项斗争,要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地市州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的重点是化肥、磷肥、复混肥、农药等春耕季节需求量大的农资商品,要广泛发动、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对举报和协助查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自查自纠,主动自查自纠的,应酌情从轻处理;对明知故犯,屡教屡犯,弄虚作假的应从严惩处。
各地市州上半年查处情况,由各有关部门分别于六月底前报送省主管部门,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全省情况由省经委负责汇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