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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 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8号
  • 【发布日期】2001-01-18
  • 【生效日期】2001-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 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
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发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要提高到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的高度来认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我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意见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为推进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建城[199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推行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给予充分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征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推行范围
先在各类专营店、书店、药店、机动车修理修配行业、商业企业、服务业、娱乐业、专业市场、出租汽车行业推行,需要变动推行范围的,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各自的征管范围决定。

三、实施步骤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采取分阶段实施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四、购置费用
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负担,其购置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的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使用规定
(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用户,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印的卷筒专用发票。
(二)对于超市、已使用收款机的购物中心和其他纳税人自行购买的其他收款机,通过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并经税务部门鉴定后,也全部使用卷筒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修改。鉴定不合格的,一律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新购置的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后方可运营。原有出租汽车,要规定时间配置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六、发票管理
(一)卷筒专用发票只能通过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开具,手写无效,且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
(二)凡被确定为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用户,税务机关必须停止供应其他普通发票,严禁用户使用自制的销货凭证。

七、强化监督
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检查队伍,加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单位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八、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功能及其使用的意义,使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对其使用树立正确的认识,自觉地支持、配合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推行和运用。同时,各地要设立举报中心和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都能积极参与对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使用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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