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2001年2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市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主要内容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的对象
实施范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各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本《方案》:企业单位执行《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县(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社会无房的生活困难户、救济户、特殊疾苦户,通过提供廉租房形式解决住房。
住房补贴的对象: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方式
住房补贴按职工补贴,由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各自补贴标准分别计发。
1、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
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2、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单位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
(三)住房补贴的构成
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
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职工个人负担额
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额=上一年度职均年工资×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2001年,计算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全市职均年工资6,370元。
基准补贴额825元=2,500元÷2-职工个人负担额425元(6,370元×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按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2001年,每年工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6.5元。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算一次,确定当年的补贴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住房补贴的规定面积标准
机关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标准执行(不论是否有专业技术职称,均执行行政级别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我市出售现住公有住房时确定的面积标准执行;工作年满25年的科员和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上靠一个档次。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资金;出售市直管公有住房的资金(扣除转制资金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其他可转化的住房资金。
(六)住房补贴发放
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各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综合考虑申请买房职工的现住房、工龄、职务和当年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确实申请购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原则是:(1)新职工按月缴交公积金;(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4)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5)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6)200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1、市财政每年可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房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市房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各单位年度住房补贴指标,提出分配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执行。
2、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发现金,职工购房时,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经批准后以转帐方式划转售房单位。
3、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职工去世的,住房补贴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三、保证措施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部门或专人抓好这项工作,加强和完善住房补贴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快《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办法》、《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等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领导,市房改办要加强组织领导,督办落实。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的转化工作,积极筹集补贴资金,防止住房资金减少,保证在住房体制过渡期间住宅建设的规模。
(三)各单位要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普查、核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并报市房改办备案,市房改办统一建立管理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档案。
(四)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要认真落实国发〔1998〕23号文件精神,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一律经有关部门共同测算后实行最高限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购买住房。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国家利益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肃房改纪律,建立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对职工的住房登记情况要认真核实,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财政、监察、房改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单位审查不严虚报职工住房情况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个人瞒报住房情况申领住房补贴的,要追回补贴资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