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1〕42号2001年3月16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这是我省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大措施,也是贯彻落实《 预算法》的具体体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针,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颁布实施,是继1995年国家颁布实施《 预算法》和《 预算法实施条例》以来,我省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又一重大措施。《决定》的颁布实施,为以法治财、依法理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有利于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有利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并严格按照《决定》的各项规定执行,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管理,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努力开创省级预算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决定》在省级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将《 宪法》和《 预算法》中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对改进和加强省级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省财政厅要严格按照《决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工作。省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预算法》和《决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一)省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预算和细化预算。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编制省级预算的要求和省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部门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在内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严禁瞒报收入、虚报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八个部门进行2001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试点工作,已经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1年第二季度起,要着手编制2002年省级预算,预算编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主管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如有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经过省政府审核确需调减的,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对经省人大批准的预算,省财政厅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确保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省各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各用款单位,不得随意延压,确保各单位预算能够按时完成。
(三)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和改革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近几年来,省级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但是还没有完全到位。特别是极少数部门领导在思想上还存在模糊认识,不愿意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寻找各种借口逃避财政管理和监督,为此,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予以纠正。要通过实施税费改革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等手段,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目前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决不允许政府性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脱离于人大监督。要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安排,统筹使用的原则,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逐步做到编制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在内的综合财政预算,切实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形式,不断提高审计质量。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对预算的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三、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和监督,全面提高省级预算管理水平
省人大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是人大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省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在各部门预算草案和省级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省政府审批之前,财政部门应先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编制情况。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二)在省级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其中,落实省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等,由财政部门负责提交。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省人大财经委的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对于省人大财经委经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同意,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有关部门在接到省人大财经委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并通报省财政部门,在与省财政部门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省人大财经委经省人大常委会专项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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