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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1]43号
  • 【发布日期】2001-03-19
  • 【生效日期】2001-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43号2001年3月1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事关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保障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管好用好水利设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高效利用水资源,而且有利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减负。但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涉及内容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切实把这件事关农村改革、水利事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事办好。

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水利厅 2001年2月)

农村水利设施是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在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新体制,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对于管好用好水利设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高效利用水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减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积极探索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建国以来,我区兴建了一大批水利骨干工程,扩整改造了引黄灌区,同时开展了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引黄灌区建有灌溉排水渠道(沟道)6万多公里,泵站、机井等1万多处,南部山区建有水库195座,塘坝、机井、人畜饮水工程3050处,水窖及其它水利设施40余万处,这些水利设施为保证引黄灌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为南部山区抗旱减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农村水利管理体制的弊端日趋显露。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经营管理不善、老化失修、效益衰减,难以维继,成为当前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制约因素。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调整和理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力量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实现多元化、社会化办农村水利的新局面。近两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之路,涌现出农民用水协会、支渠承包经营、机井、小高抽拍卖等一批试点,取得了明显效果。外地和我区的改革实践表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水利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把这项事关农村改革的大事切实办好,抓好成效。

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是要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多层次、多渠道筹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经营权或所有权,有偿转让或明晰产权。其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改革,建立与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良性发展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搞活经营,加强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效益,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水利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
目标和任务是:经过3-5年的努力,使全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引(扬)黄灌区支渠(水管部门管理的大型干支渠除外)及其以下的工程、小型灌排泵站、机井以及南部山区的小型水库、塘坝等水保工程、农村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土园井、水窖、小高抽等全面实施改制,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应本着有利于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发展节水灌溉和供水事业,确保工程长期良性运行,有利于农民用水户和经营者增加收入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方案。
(二)按照“谁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界定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劳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国家补助和集体筹资共同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以乡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属乡或村集体所有。产权改革要保证国有及集体资产不流失。支持和激励社会力量及农户以独资、合资及股份制形式投资兴建及经营小型水利设施。同时鼓励经营者增加投入,对水利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提高扩大再生产能力。
(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在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确定以后,应进行资产评估,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确定新的经营者。
(四)小型水利工程的改制工作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办事。所有承包、租赁、拍卖和实行股份制改造和水利工程都要签订合同,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程程序,并依法进行监督或公证。
(五)凡经过改制的工程,不论哪种形式,都要服从灌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水利部门的统一管理,服从水量调配指令,承担工程的防洪抗旱等义务。
(六)坚持大胆探索、积极稳妥的方针,按照先试点、后规范、再推广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推行。

三、小型水利工程改制的形式
(一)承包经营。即工程所有权不变,只承包经营使用权,确认承包基数,落实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而进行管理和经营的方式。
(二)拍卖。即把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实行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对工程进行经营和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大小,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也可以出售使用权。
(三)租赁。即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把经营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经营方式。工程所有者以收取租金和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为目的,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承租者自主经营,按期缴纳租金,租赁期满时应保证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
(四)股份合作制。即通过股份制筹集资金,使工程所有权转移并重组,联合经营,自负盈亏,共担风险,按股分红和自我积累发展的经营体制。股份合作制可以采取水管单位、乡村集体、个人之间联股合营,集体与集体联股合营,集体与个人联营,个人之间联营等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管理经营机构。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即由用水户通过选举代表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对国家补助、农民集资投劳兴建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经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按改制程序批准后,用水户协会具有工程经营管理权,经济上独立,自主经营、自我维持、自我发展。对国家投资兴建的支渠工程,水管部门也可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经营管理,通过一定手续,协会代管支渠及以下工程的经营管理。

四、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不同的产权制度改革形式,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者可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改变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二)经营者具有按合同规定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权利、享有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并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三)经营者应按合同规定必须搞好工程维护管理,提高工程完好率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对工程进行更新改造须报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采取短期行为、搞掠夺式经营或任意抬高水价,损害群众利益,否则按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四)对改制工程,受益者有按合同规定参加工程民主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切实保护受益群众利益;县水利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监事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若连续2年考核评估不合格者,原管理部门或单位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返还改制资金。

五、具体实施意见
(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在对工程现状及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运的基础上,按照界定产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法律公证、建档立卡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收益范围的大小,应分类确定改制形式。对产权明晰、已落实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管理规范、群众满意、效益明显的工程,可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井工程、灌溉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小型泵站及小高抽以拍卖为主,把产权和经营权交给群众。山区水窖、土园井及小塘坝由群众自建、自管、自用。农村饮水工程,对受益范围小的工程可实行拍卖、租赁,受益范围较大的工程采取承包经营或股份制经营,按企业化运作,逐步建立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经营机制。
灌区水利工程是系统工程,支斗渠的改制首先在一村一斗(渠)的小范围灌区,以承包、租赁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交给群众。跨村、跨乡的渠道以集体承包和协会经营管理为主。积极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经营权及使用权拍卖等形式,通过试点逐步推行。
(三)改革方案包括资产评估、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必须由县乡政府领导、村组干部、水利部门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拟定方案,进行民主决策,经工程所有者及受益户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产权改革的实施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即乡(镇)、村集体所有工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主持,国家所有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四)产权改革回收的资金,都要归原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工程所有者可从中提取3%用于产权改革工作,其余一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和新建。资金按“上管一级,专户储存,申报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村有资金由乡政府专户储存,其使用应由村委会提出使用计划,乡水管站审查,乡政府批准;乡有资金由县财政专户储存,其使用应由乡政府提出使用计划,县水利局审查批准;县有资金由县财政专户储存,其使用应由县水利局提出使用计划,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督。在改制过程中,要严防贱卖贱买,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五)改制后的水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当地政府主持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参加,参照国家规定的当地水价由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与受益户协商确定,并按改制合同执行。引(扬)黄灌区的水价,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定价执行,库(塘)、扬水站及机井的农田灌溉水价,乡镇供水的水价应根据供水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由各地市县自行确定。对灌溉和供水水费实行最高限价。
(六)鼓励县乡水利职工和水管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改制,并在改制资金租赁金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分流职工参与改制者,在经营期间的调资、评定职称等,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期满后仍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优先安排下轮承包。

六、切实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事关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组织,广泛宣传发动干部群众,深入调查摸底,认真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大力推广。已经有这方面经验的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部门要全面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实施办法,规范工作程序,研究和解决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物价、农业、土地、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搞好服务,深入扎实地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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